【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8月10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瘦肉精」案被告人劉襄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依法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7月25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
宣判後,被告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均不服,提出上訴。
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餵養的生豬,人食用後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後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於不顧,大量非法生產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並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劉襄系主犯,且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鑒於本案尚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奚中傑、肖兵、陳玉偉系主犯;劉鴻林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原判根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的刑罰並無不當。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二團等玩忽職守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7月25日,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一審分別判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5年和5年。宣判後,3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