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陳水扁兒子陳致中(資料圖)
這個案子的司法面殆無疑義,陳致中只好從政治面敲鑼打鼓。台灣「最高法院」對於陳致中、趙建銘另涉他案,所以不符緩刑的法定條件,解說得十分清楚;而判陳幸妤緩刑,也有合情合理的考慮,足以證明法院量刑不為「抄家滅族」。陳致中喊冤越大聲,他本人的「政治動機」越發彰顯;就像雲林縣長蘇治芬在台塑回饋金案受質疑,反嗆媒體「政治意圖」;兩人都是自己用力操作政治,打著紅旗反紅旗,實在沒道理!
不過,陳致中在一百個一千個沒道理當中,他舉出「立委」邱毅的例子作為對比,確實諷刺意味十足。「立委」「帶職入獄」,服刑期間照領薪水,出獄後繼續當「立委」,例子不只邱毅一人。當初還有顏清標涉及槍擊案,刑期長達三年半,服刑三分之一即符合假釋條件,出獄又是一條好漢。純粹就法論法,陳致中的「議員」解職案根源於「地方制度法」第79條,並非「政治作祟」;而「立法委員」因案判刑確定,只要未被褫奪公權,反而並無法源去動搖其民代資格。從罪刑相當原則來說,這樣的現象的確不合理。
在現今氣氛中,陳致中及邱毅在綠藍陣營又各自具有指標性意義,兩個例子如果拿來作對比,政治效應難免引發更多紛擾。論者謂現行法律結構不合理,的確應作通盤檢討,否則「議員被解職就去選『立委』」的怪現象豈有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