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能用的督察手段基本已經窮盡。但康菲公司似乎不為所動,道歉含混,清污緩慢,對於受污地方政府的索賠要求更是懶得理會。這不能不讓人懷疑,康菲公司此前聲稱的「溢油源已完全封堵」的說法,是為了規避期限內未完成封堵面臨處罰,而進行的技術性搪塞。
溢油事件發生以來的監管進程,如同法規行政之威擊打到棉花之中。海洋執法部門固然勤勉,康菲公司則照舊傲慢。從這個令人遺憾甚至憤怒的進程中,顯示出來的不是執法的無力,而是立法的無力。當我們憤怒於康菲公司與其在其他國家迥然不同的懈怠時,是否想過,我們的海洋立法的健全度也與國際水準迥然不同?當我們吃驚於康菲公司的招聘方與合作方中海油何以近乎置身事外時,是否想過,合資條件與合同過於看重利益與分成,而輕忽環境責任的規定與分擔?
責任不界定,則自然地理條件可能成為推脫責任的說辭;立法不嚴謹,則污染所至地區的人們可能成為最後的承受者。因此,在給康菲公司設定堵漏最後期限,積極開展求償之時,別忘了給完善我們的海洋立法和合資合同也立個期限。否則,即使這次所有的漏油點堵上了,也難免再出現下一個漏油點。從這個角度說,蓬萊溢油事件,不只是海洋局與康菲公司的博弈,也應看做是我們能否告別舊的海洋法規和監管手段、建立新的遊戲規則的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