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劉長秋(上海法學會生命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人體實驗是現代醫學研究的基本手段和必經環節,正如世界醫學大會在《赫爾辛基宣言》中所指出的:「醫學進步取決於對人體對像進行實驗的研究」(第四條)、「即使是最經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也必須不斷地由科學研究來檢驗它們的有效性、效率、易利用性和質量」(第六條)。然而,人體實驗也經常為一些急功近利的人乃至機構和國家所濫用,以致釀成人類醫學發展史上的悲劇性事件。美國在危地馬拉所進行的性病實驗就在此列。
該事件是對世界人權事業的一次嚴重褻瀆,其曝光對於向來以「人權衛士」自居的美國來說無疑是一次嘲弄,充分暴露了美國人權外交的虛偽性,使美國對內對外所奉行的雙重人權標準再次暴露無遺!
同時,該事件的曝光也凸顯了強化國際生命倫理法律規範的必要性,尤其是在直接涉及人類生命尊嚴的國際人體實驗立法方面。醫學的進步離不開人體實驗,但很顯然,人體實驗的進行必須建立在國際法律與倫理準則基礎之上,否則,就很容易背離醫學發展的公益性,淪為個別人乃至國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