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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動車事故賠償 官方在總理到溫州前連夜調至91萬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9-09]    我要評論

齊院長:這個事故我也比較關注,安全性大家更是關注,賠償標準確實有三個依據,一個依據是鐵道部2007年通過國務院發佈的條例,發生鐵路交通事故後死亡的如何賠償;第二個依據是在之後有一個工傷條例,也是國務院頒布的,賠償標準與鐵道部的標準是有區別的;第三個依據是全國人大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在侵權責任法中,對人身死亡賠償又有一個標準。三個標準不一樣,鐵道部開始認為應該按照鐵路的交通事故的條例來處理,是有依據的,按照鐵路條例的計算,最後發生事故人死亡後是17.2萬元賠償金,2007年國務院發佈這個條例前是4萬,2007年提高到了17.2萬元,比過去大大提高標準,所以鐵道部也有一定的道理。考慮到這次動車的傷亡情況比較嚴重,大家不知道有沒有注意到細節,動車倒下去的是一等座,比經濟座的損失更大,鐵道部在17.2萬元的基礎上加到50萬元,而且聽說當天提出來後,就和福建的家屬達成協議,後來據我知道,溫州的被害人家屬不滿意,他們大概也在查閱這些法律依據,感到還可以再高一點,而且家裡付出的代價很大,所以紛紛到政府要求向鐵道部反映。省裡非常著急,總指揮是呂祖善省長,他在總理來的前一天晚上九點半給我打電話,說這三個標準請省高院給一個建議,我們看了之後,工傷標準不一樣,他的計算方法計算下來是60萬元,然後是侵權責任法,按照侵權責任法我們計算下來可以達到90萬元,在這個情況下各有道理,按照鐵道部的條例處理肯定有一定依據,今天也借這個機會向網友說清楚鐵道部是有依據的,問題是怎麼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佳結合,人性化處理,給大家以安撫,所以我們感到儘管有鐵道部的條例,但按照就高不就低按侵權責任法賠償比較好,因為侵權責任法相對於條例來說是上位法,條例是下位法,按照法律來說是上位法高於下位法,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當兩個都可以適用的話,當事人有選擇權,當事人肯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再一個,侵權責任法是2010年以法律形式發佈的,條例是2007年出台的,這叫後法優於前法,現在物價也不一樣上漲了,各方面因素結合,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依據更充分,最後協商後同意按91.5萬元進行賠償,我認為91.5萬元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是比較好的,現在這個事故問題也慢慢在平息,所以,這是比較成功的一次善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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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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