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天山網報道,2011年9月13日,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依法對「7·18」、「7·30」兩起嚴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數罪並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阿布裡克木·艾山、穆合太爾·艾山、買買提尼亞孜·吐爾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阿布都拉·艾力、圖拉普·買買提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自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先後在烏魯木齊市、和田市對被告人阿布都拉·艾力、圖拉普·買買提等多人進行培訓,形成以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為首的暴力恐怖組織,並多次密謀在烏魯木齊、喀什、和田等地實施暴力恐怖活動。2011年7月18日12時許,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帶領組織成員,攜帶斧頭、砍刀、燃燒瓶等作案工具,暴力襲擊和田市公安局納爾巴格派出所,殺害1名聯防隊員和2名人質,致兩名無辜群眾重傷、輕傷,打砸、焚燒派出所及周邊商戶財物,造成財產損失367760元。在處置過程中,又致一名武警戰士犧牲,一名特警和一名聯防隊員受傷。
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阿布裡克木·艾山、穆合太爾·艾山、買買提尼亞孜·吐爾遜等人經多次密謀,建立以買買提艾力·提力瓦爾迪(系「7·30」案件首犯,被擊斃)為首的暴力恐怖組織,並購置犯罪工具、學習制爆技術、非法製造爆炸物,預謀、策劃在喀什市實施暴力恐怖活動。買買提尼亞孜·吐爾遜組織、指揮組織成員進行恐怖訓練,起組織領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