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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亂象叢生 「被精神病」頻發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0-1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華商報報道,10月14日,曾服刑3年的河南嵩縣智障患者呂天喜的家屬,從相關部門領取了35萬元支票,其中包括30萬元的「救助金」和5萬元其他開支。此前,智障患者呂天喜曾經因搶劫罪在獄中服刑3年。今年8月22日被釋放。

一個當初連自己姓名都說不清的智障病人,緣何能通過層層司法監督身陷囹圄?司法精神鑒定究竟是怎樣的一門學科,這個並不為普通民眾所熟知的學科,和民眾的生活又會有怎樣的關係?

河南智障者呂天喜失蹤3年,才被發現因搶劫罪在獄中服刑。家屬一直在找人,而監獄方也在為呂天喜的身份發愁。呂入監後,因地址不清一直被監獄作為「三假」(即假名字、假身份、假地址)罪犯進行管理。

在呂案的所有檔案上,他的名字是「田星」,家庭住址是嵩縣紙房鄉宋嶺村。但這裡一直查無此人。直到監獄中一個服刑犯提供「田星」和他是一個村的,真名可能是呂天喜,最終才聯繫上家屬。8月22日,呂被釋放。

10月14日,呂天喜家屬表示,已與相關部門達成協議,從相關部門領取35萬元支票,其中包括30萬元的「救助金」和5萬元其他開支,作為「義務」,呂天喜方簽署了「撤訴申請書」,並不得要求重審。

這起曠世奇案把一個敏感而又特殊的司法精神鑒定領域,再次引入公共視野。

執法者最應該對別人的生命負責

在智障人呂天喜的「罪犯入監登記表」上,醫生已經注意到他的異常。主檢醫師意見欄中寫著:智力障礙。醫院意見欄中也是「智力障礙」四字。

但獄方卻以其「生活可以基本自理」為由,將其分配到老弱病殘監區服刑。然而,「干警通過觀察,發現該犯智力低下,行為自控能力差,還時常大喊大叫」。此外,呂因屢翻他犯物品、小偷小摸和私闖門崗等原因,還被多次加戴械具。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河南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且對搶走55元現金予以供認。

對法律文書的陳述內容,監獄人員也覺得不理解。「和呂交談根本就不能進行,他怎麼能供述作案?怎麼會對指控有異議或無異議?」

該事件曝光後,除了對呂是否替人頂罪的疑問外,更多的人關心:當初辦案過程中,以及庭審之前,呂天喜是否進行過精神病鑒定?如果沒有家屬主張權利,現行的司法程序是否能給這樣一個智障人以必要的司法救助。「這看似是個偶然事件,實質上卻是必然。」紀術茂說。

紀術茂是西安精神衛生中心主任醫師,中國司法精神鑒定界極具名望的專家,曾主持完成過15個省區和中央部委委託的案例鑒定近4000例,鑒定結果採納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一直以來,很多人都以為鑒定是精神醫師和鑒定機構的事情,其實不然,我覺得當前法院,公、檢、司的工作人員都應該對司法精神鑒定有些瞭解,最起碼應對精神病理學的常識有瞭解。呂天喜也是經過完整的司法流程批准後才入獄的,這麼多關口難道看不出這個思維不清的人是一個精神病人嗎?」

「我覺得這個事件既暴露了司法上的疏漏問題,也暴露出一些司法人員缺乏起碼的司法精神常識,執法的人最應該對別人的生命負責,這或許是最重要的。」紀術茂說。

從空白到國內最早的研究室

實際上,對精神病患者犯罪到底應不應該承擔刑法責任的思考,古已有之。公元前11世紀的我國西周時期即已出現,《周禮·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從立法上對精神病人作了特殊的規定。在西方,最早的猶太法和古羅馬法中,也都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赦免的條文。

儘管如此,由於各種原因,解放後,我國司法精神病學長期處於停滯狀態。

到了1979年,精神病人的刑法責任被正式列入司法程序。當年7月,新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者不負刑事責任或限制刑事責任。

何謂「精神病人」,何謂「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哪些症狀又是「精神病」的範疇?新刑法的頒布,在中國促生出一門新的學科——司法精神鑒定學。

新刑法剛頒布時,西安國棉五廠,一位精神病人家屬到紀術茂所在的醫院喊冤,要求醫院為其因犯法已被處決的兒子出具精神病證明。這位家屬當時並不清楚,司法精神病的鑒定是一個在審判前就必須要完成的事情,而且必須徵得司法部門的同意。

人死不能復生,一個時代的缺憾豈能再延續,當時已從事行政工作的紀術茂立即投入這個新學科領域的研究。

1979年,紀術茂在西安精神衛生中心創建了國內最早研究司法精神病學心理研究室。

他接手的第一例鑒定案是一起連殺7人的重大刑事案件,所殺全部都是自己最親近的人,案犯被疑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怎麼鑒定?當時全國上下沒有一個鑒定的模式可參考,連文本格式都沒有。

為了排除此人詐病(沒病裝病)的可能性,紀術茂負責的這次鑒定只能採用臨床診斷精神病的做法——住院觀察。長達3個多月的觀察後,終於得出此人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的鑒定結論。

雖然,這份鑒定報告得到了辦案方的認可,但紀術茂清楚,臨床的心理診斷只能判斷出一個人有病沒病,對於司法精神鑒定的核心部分:病理對作案的動機究竟有怎樣的影響並不能準確闡述。

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核心直指「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而「有刑事責任能力」又可分為「完全責任能力」和「限制責任能力」,如果不能很好闡述病理與作案動機的關係,對於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就很難作出一個準確的結論。

在美國、英國、日本,司法精神鑒定已日趨完善,並已呈現國際統一診斷的趨勢,而當時國內卻一片空白。

二次鑒定救了一條命

1980年12月,陝西省高院在審核一起刑事案件時,對一名被判死刑的案犯佟某提出復議。

這名案犯因攔路強姦罪於多年前被關入監獄,服刑期間從監獄逃脫至某駐軍倉庫搶奪槍支時被抓獲。根據案卷反映的情況,合議庭認為此人有精神病性症狀。而一審法院鑒定卻認為此人偽裝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因鑒定意見與案卷記載事實的嚴重不符,省高院撤銷了這名佟姓犯人的一審死刑判決,要求原審法院重新審判。期間,這名重新回到監獄的佟姓犯人言行出現極度反常,甚至攻擊獄警。

因無法在獄中繼續改造,1984年監獄將此人提交司法,由紀術茂主持進行第二次精神鑒定。

這起重複鑒定的案例,在當時中國司法精神鑒定界引起不小爭議,司法精神鑒定的複雜性和責任在此一併呈現。

對比兩份不同的鑒定結論,紀術茂很快發現了存在於當時中國司法精神鑒定學科的一個巨大的罅漏:無規範的診斷標準和科學的證據支持。

第一次鑒定報告不足2000字,只有犯罪事實、鑒定理由、鑒定時所見及結論構成,詢問和觀察是結論的主要依據。

紀術茂主持的第二次鑒定,是一份近7000字的鑒定報告,澄清了四個問題:

首先,醫師的詢問和調查是鑒定的第一手資料。詢問的對象除了被鑒定人,還必須包括與被鑒定人旁及的其他眾多(證人、親屬、朋友、同事、上司等等)關鍵人物,調查必須涉及親自的走訪論證,不能僅憑現成的書面證言。

其次,心理測量環節必不可少,這是支持醫師觀察結論的數據證據。心理測量是一項科學客觀的技術手段,即使測量出現誤差也會被明顯識別。

第三個問題,診斷病理結果要按《國際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ICD-10)》的標準,對診斷出的病情進行國際編碼標注。即一個編碼只能代表一種病情。而此時,因為精細和繁多,國內的精神醫師一直不習慣用國際精神疾病分類法。

最後一項,是鑒定中最核心的一部分,重點必須分析案犯的行為與精神病之間存在怎樣的聯繫,即:病理是怎樣影響到作案動機,並以此判定被鑒定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是否具有辨別能力和自知力」。

第一次對佟某的鑒定,主觀的描述和對「刑法精神病」概念的模糊,直接導致了一個錯誤結論。

法院最終採信了紀術茂的鑒定結論,佟某逃脫監獄和搶奪槍支的行為是一種不能辨認和缺乏自知力的行為,佟某不具有被判死刑的責任能力。

一條人命被保住了,然而一門學科的可信度卻因重複鑒定而受到質疑。

此後多年,或因鑒定結果不一致,或因司法機構懷疑鑒定結論而移交給紀術茂鑒定的案例不下百起。而這些產生分歧和誤診的鑒定案例,其弊端無一不在診斷的標準上。

國內司法精神鑒定一度「亂象叢生」

2003年,一名叫斯蒂文的外國人,在國內殺害了自己的中國妻子,其使館人員給中方提供此人有精神病史的資料,如果被法庭採信,意味著他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這名在中國生活多年的外國人知道,中國的司法精神鑒定,一是不按ICD-10的國際精神疾病分類來操作;其二,沒有嚴格的診斷標準。前幾次的司法精神鑒定在這個傲慢的外國人那裡根本無法進行。

2005年,公安部委託紀術茂主持,和國內另外幾位重要專家對這起涉外案件進行司法精神鑒定。

鑒定組最終的鑒定報告令外國使館方面大為信服,他們沒有想到,中國的鑒定技術並非如傳言所說,專家出示的報告結論完全符合國際水準。

專家組鑒定認為,斯蒂文具有精神病性症狀,但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最終,斯蒂文負了刑責。

然而紀術茂和一些專家卻並無喜悅,現實令他們更擔憂:國內司法精神鑒定沒有診斷標準。

此時有兩件事在中國司法精神界開始醞釀:制定中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和編寫與《大綱》相配套的《案例集》。

作為中國司法精神鑒定界資歷最老的學者之一,紀術茂同時主持這兩項工作。

2005-2010年,國內司法精神鑒定一度被業界人士稱為「亂象叢生」:鑒定機構雨後春筍般增加;無精神病學和法學背景人員的「濫竽充數」;重複和反覆鑒定案例的增多。

有關這個學科是「拍腦袋學科」「垃圾學科」的呼聲日益漸高,鑒定界存在的問題也異常凸顯。

有鑒定人用正常人的犯罪動機曲解精神病理症狀,否定病理狀態的客觀存在,認定被鑒定人在犯案時「裝病」。

此外由於臨床精神病理學知識的極度匱乏,普通人的心境障礙如焦慮、強迫等行為也被診斷為人格障礙,出現好人被「精神病」。而不少精神病患者因嚴重的傷害行為激起公憤,鑒定者常常受到各種壓力干擾,導致部分精神病人「被人為正常化」。

中國終於有了診斷標準

在這種亂象下,司法精神鑒定一度被輿論認為是「公害」。儘管2007年《大綱》出台,但也只是在理論層面確立了鑒定診斷標準,在現實中相當多的鑒定報告文本、診斷程序不規範,甚至連引用病理名稱也是被衛生部廢止不用的。

2009年,內蒙古甚至出現司法干警、醫師聯手製造假司法精神鑒定報告群腐案。而某省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司法精神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90%,法院均不敢採信。

2011年2月,由紀術茂主編的新書《中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案例集》編撰完畢,不僅闡述了司法精神鑒定和民眾的關係,更以一種科學的態度確定了這門學科的司法意義。

這是中國司法精神鑒定30年來第一部大型學術著作。

在紀術茂等司法精神病理學專家看來,《案例集》基本可以解決目前所有阻礙這個學科,朝向更科學發展的諸多問題,這包含,在主觀層面能解決如何做的問題,在客觀層面杜絕司法精神鑒定作弊。

在坊間,因為行使立案權的公安機關,有權在第一時間決定是否採納家屬及其律師的鑒定申請,而由鑒定機構出示的鑒定報告,實質上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採信,而對於鑒定結果的對錯,公安機關很大程度上並無分辨能力。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鑒定結論若有疑義,經法院批准後,鑒定人有權出庭作證,而實際上一些作出誤診的鑒定機構,即使是不出庭作證或鑒定有誤也不會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裁。

這些均成為司法精神鑒定舞弊現象存在的隱晦因素。

《案例集》也做到了這樣一件事:只要比對一下書中的案例,普通的司法人員都知道鑒定結果究竟有沒有問題。

司法精神鑒定嚴格講不能有錯

紀術茂在71歲這一年完成了《案例集》,此前他已退休近10年,在工作的最後幾年裡,紀術茂足不出戶,腸胃竟到了無法蠕動的地步。

作為中國司法精神鑒定的權威專家,紀術茂曾主持完成15個省區和中央部委委託鑒定近4000例,鑒定結果採納率97%以上。

鑒定失誤不能再找借口

記者:您自己如何看待這部學術著作?

紀術茂:這是一部心血之作。不是我一個人,是中國司法精神鑒定界所有有識之士的心血。在著作的編撰過程中,很多人付出極大的努力,他們是中國司法精神病鑒定學界的中堅力量。

記者:近幾年,在司法精神病學界,重複鑒定一直是這個領域的老問題,《案例集》的出版會有怎樣的意義?

紀術茂:這麼說吧,我們所選的這168宗案例,大體上能夠反映我國司法精神病學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的概況和艱難歷程。

記者:如何理解「艱難歷程」?

紀術茂:我和另外幾位最早進入這個領域的專家,是在沒有前車之鑒的基礎上,通過實踐、通過教訓得來經驗,這些經驗來之不易。司法精神鑒定刑事案例的結果關乎的是一個人的生命,結果的可信度牽動著社會的每一根神經,病看錯了可以糾正,但向司法部門提供的專家證言錯了就不是糾正的問題了,司法精神鑒定的案子十有八九都是刑事案件,這個領域嚴格地講不能有錯。

凡是有錯都是沒按診斷標準做

記者:因此,所有參與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專業人員都責任重大。

紀術茂:不光如此,用「如履薄冰」這個詞來形容一點都不誇張,我想強調的是,在這個領域必須按規範操作,而我們必須對這門學科持有最起碼的敬畏。

記者:我能理解您所說的「敬畏之心」,喪失了這個,一位精神病學專家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

紀術茂:我不想隱瞞鑒定領域,這幾年因為這樣一些人而造成的負面影響,他們都沒有將鑒定這件事當成科學來對待。

記者:有時一個案例可能出現不同、甚至針鋒相對的鑒定結果?

紀術茂:這也正是我們所擔心的,《案例集》最想表達的意圖就是,鑒定一定要按診斷標準來做。我可以做一個定性的結論,凡是結果有誤的鑒定都是沒有按照診斷標準來操作。

以前,鑒定失誤有人可以稱是因為沒有標準可參考,如果現在還有人明知故犯,我只能說是職業操守出了問題。

記者:似乎在一些人的眼裡,精神病學的診斷過於主觀性,有病沒病,精神科醫生可以一錘定音。

紀術茂:這是一種誤解,負責任的精神科醫生不會那麼做,尤其是負責任的司法精神鑒定的專家。

司法精神鑒定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是事實,也會有受利益驅動的鑒定結果,但整體來說並非那樣糟糕,在國內,司法精神鑒定畢竟還是門年輕的學科,體系的建立尚需要一個過程。

鑒定並非為證明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記者:民眾的理解,司法精神鑒定在一定意義上是在證明一件事: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紀術茂:民眾對司法精神鑒定是存有誤區的,很多人認為一旦被鑒定為有精神病就不負法律責任。我想澄清的是,司法精神病學中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在犯案的當下,被鑒定人是受病理支配作的案,還是有目的和意圖知覺下作的案,前者屬於限制、豁免責任能力的範圍,後者要完全承擔責任能力。

記者:民眾不理解,為什麼一些知名的精神病專家,要為那些運用殘忍手段殺人的案犯做精神鑒定。

紀術茂:這是這個學科的特點。提出鑒定並非證明上述「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鑒定是為促進各學科的發展,尤其是犯罪心理學。只有通過被鑒定人你才能理解,為什麼一個人會有不同的異常極端行為,行為之前他們通常有怎樣的表現,這些對於研究人的心理和預防人的犯罪,以及促進精神病理學均有極高的價值。

記者:這也是您對邱興華的案件提議做精神鑒定的原因嗎?

紀術茂:不錯,我在一些場合曾提到過。邱興華案是個有鑒定價值的案子。大家也許不理解我為什麼要這麼說。

這個案子的鑒定應該分為兩部分來進行,邱興華在陝西境內的殺人完全是受被害妄想所驅動,而在湖北境內的殺人行徑是為搶東西,是有辨認和自知力的行為。當時很多人以為一旦邱被鑒定為精神病人就不能被處決了,這是個誤解,民眾對精神鑒定還不夠瞭解。

被「精神病」是缺乏監督的結果

記者:這個誤解還包括,好人有可能也被「精神病」,這幾年發生過很多起這樣的糾紛。

紀術茂:這只能說明國內對司法精神鑒定的監管還存在極大漏洞,缺乏監督。在國外,司法精神鑒定必須在公、檢、法、司和衛生行政等五家聯合監督下才能生效,而國內目前沒有監督機構。

但我相信,隨著中國法制化建設的推進,有關司法精神鑒定的監督問題會得到解決。《案例集》解決的是學術領域方面的難題,而能不能用好這個,完全在於政府。

記者:作為一名普通讀者,我發現這部書不僅是規範學科的專用工具書,普通民眾照樣可以讀懂這部書。

紀術茂:這是個很好的嘗試,《案例集》所甄選的168宗案例,每一宗都是這30年中發生過的鑒定典型案,結果完全為司法機關所採信,有些案例社會公眾可能很熟悉。

專業人員可以從運用和參考價值上去閱讀,普通的人可以通過這部書看看司法精神鑒定究竟是什麼,我一直覺得,民眾有權知道司法精神鑒定究竟是個什麼樣的學科,如果真有一天遇到了什麼事,也知道如何去維權了!

      責任編輯: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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