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10月18日報道,連日來,佛山兩歲女童悅悅遭車碾壓的視頻激起公憤,18名路人視若無睹的冷血態度為千夫所指。
當陌生人處於生命危險之時,素不相識的路人該如何作為?道德上這當然不成其為問題,而從法律上說,這本來也應該不成為一個問題。
其實,人類早就發明瞭根治這種社會冷漠症的法律手段。在中國,早在秦朝就有關於見義而不為的懲罰條規,唐朝的《唐律疏議》則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由此可見,見義勇為之所以成為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法律的保護養育功不可沒。
在西方,歐洲多國、加拿大和美國一些州都有這類法律法規。在德國,法律要求司機申領駕照前應學習急救方法,遇到事故或事件時應基於安全停車並提供援助。緊急狀態下(比如車禍)不提供協助甚至會視為刑事犯罪。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見死必救的善法包含兩個原則。一是義務救助原則,即人人有義務協助處於危險中的人,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二是免責原則,對於陌生人對受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搶救中出現的失誤,給予責任上的豁免。
近年,見義而不為的路人一再出現;見義勇為卻給自己惹來破財官司的事件也屢有發生。將見死必救的法律責任從醫生、警察、公務人員等特定人群擴大到其他適用人群,理應引起立法部門的重視,並期望,如果再有幼小的生命倒在車輪下,良心要在位,法律也要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