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9月8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對外公佈了新修訂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根據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等,督察人員可當場處置。
新修訂的條例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紀律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具體期限做了規定。
條例規定,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一些事項,進行現場督察,主要包括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以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等。
對於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採取措施當場處置,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誌。
條例還指出,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紀律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定,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長批准後執行。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條例對停止執行職務期限和禁閉期限做了規定,停止執行職務的期限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閉的期限為1日以上7日以下。
條例表示,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
公安部督察機構承擔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
該條例已在今年8月2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