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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刊假新聞須道歉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1-1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印發了《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要求新聞機構建立健全內部防範虛假新聞的管理制度、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

《規定》要求,記者必須持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採訪;必須堅持實地採訪,不得依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等非第一手材料編發新聞;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並在認真核實後保存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

針對目前媒體未經核實使用網絡信息編寫報道造成嚴重虛假新聞等問題,《規定》要求,「新聞機構要嚴格使用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不得直接採用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來稿」。

新聞機構須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的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凡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者失實的,新聞機構應當在本媒體上及時發表更正,消除影響。

■ 問答

故意編造假新聞5年禁入新聞業

問:新出台的《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對於新聞記者的採訪有哪些明確的要求?

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規定》分別從「新聞記者採訪的基本規範」、「新聞機構管理的基本職責」、「虛假報道的處理規則」和「法律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等四個方面對防止虛假報道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其中,新聞記者採訪的基本規範包括:新聞記者要持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採訪;要深入新聞現場調查研究,避免只採用新聞當事人中某一方的陳述或者單一的事實證據;嚴禁依據道聽途說編寫新聞或者虛構新聞細節,不得對新聞圖片或者新聞視頻的內容進行影響其真實性的修改;新聞記者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等。

對於新聞機構的責任,分別從采編流程管理、新聞來源的審核、轉載審核管理和采編隊伍准入管理等四方面提出規範要求,如新聞報道必須註明新聞消息來源、轉載轉播新聞報道必須事先核實、新聞機構必須規範用工制度等。

問:《規定》對記者、相關負責人、媒體機構各自要承擔哪些責任是否有明確劃分?

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本次出台的《規定》對記者、相關負責人和媒體機構都分別做出明確的責任追究,如對違規的新聞機構,要求媒體必須向社會公開更正、道歉。如果出現情節特別嚴重的虛假新聞,則明確規定可以責令新聞機構負責人引咎辭職,甚至對媒體做出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新聞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嚴重違規的新聞記者,責任追究重點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從業上,如對故意編造虛假新聞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要吊銷其新聞記者證,而且還將其列入不良記錄,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從事新聞工作。

      責任編輯: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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