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記者19日從廣州市中級法院獲悉,廣州首例外國人醉駕案16日一審宣判。被告人約旦籍男子醉酒駕車撞花基,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記者瞭解到,被告人車禍後主動請保安報警,且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犯罪情節、後果相對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故判處緩刑。
檢方指控,6月28日2時45分許,該男子酒後駕車,途經濱江中路大元帥府對開路面,由西往東行駛時撞向路邊花基。經鑒定,事發時該男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01.6毫克100毫升,屬於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人稱,刑法修正案首次將醉駕列入犯罪之後,已通過多種渠道宣傳,該男子醉酒駕車屬頂風作案,建議判處其一至三個月拘役。
庭審中,該男子承認醉駕行為,但稱非有意為之。
法院審理認為,該男子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交通事故後,該男子將哥哥的手機交給附近保安代為報警,並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且已繳納損壞花基的維修費1000元;同時他持有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是初犯、偶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