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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被誤關2年多 申請賠償屢遭拒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2-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海南特區報報道, 「我被關進看守所,一直到今年上半年,前前後後總共2年多時間,終於無罪釋放了。」海口市民陳少林,因經濟糾紛,捲入刑事案件,被關了2年多後,先被取保候審,後被撤案,最終獲得自由。然而,陳少林先後向兩級4家司法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均未被受理。

看守所關了2年多後被釋放

陳少林今年53歲,回憶起自己的這一段經歷,不由地感歎道:「這800多個日日夜夜,我天天呆在看守所。現在好了,我終於被無罪釋放了!」提起無罪釋放這件事,老陳還是很高興。但是被釋放後申請國家賠償時,他卻遇到了困難。

老陳告訴記者,他前前後後向4家司法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沒人說不該賠,卻沒人站出來理賠!我現在還是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有希望拿到國家賠償。」

當初是怎樣的一場經濟糾紛,導致老陳被關押了2年多?

記者查閱了相關老陳的案宗等瞭解到,老陳在2008年被關押前,從事著類似於中介的工作——他以具備資質的勞務公司名義,在島內外的高校內,進行「海姐」、海員的招工委培工作,培訓合格後將安排上船工作。

與7學生簽訂委培協議書

老陳說,事發前,他從外地招來了7名在校應屆畢業生,並安排在三亞一家酒店實習,並在學生實習期間多次到酒店收取委培費用。

老陳聲稱,具備資質的公司授權他所在公司招工委培。前前後後7名大學生,除了一人繳納11200元費用外,其他的學生都繳納了15200元。這7名學生總共繳納的費用是102400元。交錢後,他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同7名學生簽訂了《海乘學員委培協議書》。7名學生酒店實習結束後,被安排在英語培訓學校學習了3個月。到了2008年6月,有江蘇的公司過來為外國郵輪公司招工,但7名學生中僅1人通過面試。

老陳說,當時是6月份,學生們都要回學校領取畢業證書等。在相關協議內容沒有進行完畢的情況下,學生們便陸續回到學校。而就在回到學校之後,這些學生有人自己重新找了工作,比如當上了空姐。在此情況下,7名學生中的4個人,認為他們的培訓花不了那麼多錢,有上當受騙的感覺,便於2008年10月底找到他,要求退還培訓費。他卻認為,學生自行終止協議,本來就要承擔約定責任,更別提給退錢了。

被以「合同詐騙罪」起訴

「我當時以為,就是退不退錢的事,屬經濟糾紛。」老陳告訴記者,他沒想到自己會因此捲入刑事案件中——學生要求賠償無果後報警。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於2008年10月30日將陳少林予以刑事拘留。

2008年12月5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公訴機關認為,陳少林的公司不具備國際勞務輸出資格,也不具備海乘員培訓能力,學生中間通過多個環節之後,最終仍然可能不會被錄用;其中更是包括「英語口語到達教學大綱規定的十級以上標準」這一不可能實現的合同條款。提起公訴時,公訴機關認為,陳少林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少林辯稱,他沒有承諾培訓合格就能上郵輪,他進行的培訓是「海乘學員」的培訓,而不是「海乘員」的培訓。而且,自己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他安排學生培訓學習就是履行了合同,收到費用也為此花去大部分。

一審被判5年處罰金3萬

針對此案,一審法院認為,陳少林的公司,不具有培訓海乘學員的資格和能力,也不具有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的合法資格。陳少林沒有能力調派7名大學生在郵輪崗位上工作,對其與7名學生的約定沒有履行的能力。因此,在陳少林明知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共收取7名大學生人民幣 102400元。其中,除了25200元支付給培訓學校和上課老師外,餘款77200元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據我國刑法224條3款規定,並於2009年12月1日下發判決書:判決陳少林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

案件重審期間檢察院撤訴

老陳因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時,老陳聲稱:一是他沒有主觀實施詐騙的故意,客觀沒有詐騙行為;而是他有能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三是此案應屬經濟糾紛,即民事案件。今年1月,陳少林被取保候審。

今年2月18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並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陳少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海乘學員委培協議書》過程中詐騙被害人77200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重審。

而就在老陳等待重審的過程中,檢察院、法院雙雙下達的決定,讓老陳重獲自由:今年8月18日,美蘭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對於相關陳少林的調查事實,檢察院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仍無法認定陳少林具有詐騙的故意,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故經過其檢察委員會決定,對陳少林不起訴。今年8月15日,美蘭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表示,案件發回重審後,公訴機關兩次書面建議延期審理,該院予以准許。在案件審理中,美蘭檢察院以該案因事實、證據有變化,書面撤訴。根據相關刑訴法規定,准許撤訴。

「被關押了這麼久,最終被無罪釋放,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國家賠償。」相關決定裁定下發並生效後,意味著老陳重新獲得自由。很快,老陳向相關司法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請求,卻無果。

向4家司法機關申請賠償

據瞭解,陳少林共向與此案相關的兩級4家司法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均無果——今年9月,向美蘭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今年10月,向美蘭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今年11月,同時向海口檢察院、海口中院申請國家賠償。

為何2級4家司法機關均未表態受理其賠償申請?

記者進一步瞭解到,老陳最初向海口美蘭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時,美蘭檢察院於今年10月13日下發通知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21條3款規定,再審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撤銷賠償立案通知書,請陳少林向美蘭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賠償。

美蘭法院於今年11月8日下發通知認為:該院一審有罪判決已經被海口市中院撤銷,檢察院在案件發回重審期間又做出了不起訴決定,該院並未在案件發回重審期間又作出無罪處理。故陳少林據法律規定認為該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屬理解法律錯誤。而根據國家賠償法21條3款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據此,陳少林應向對其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申請國家刑事賠償。

4家司法機關未受理申請

之後,陳少林向海口市檢察院和海口市中院提出刑事賠償申請。今年11月28日,海口市檢察院答覆陳少林:根據國家賠償法21條4款、24條3款規定,建議其到海口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今年11月23日,海口市中院向陳少林下發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並認為:該案件處理終結的依據,應是美蘭檢察院做出的該案不起訴決定書。根據國家賠償法21 條3款規定及相關批捕情況,陳少林應向美蘭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並經海口市檢察院復議後,可向海口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

據瞭解,陳少林申請國家賠償的金額為275萬餘元。他拿出一沓厚厚的醫療憑單說,這些都是其間他在安寧醫院以及普通醫院看病的花費。陳少林說,他把醫療費用列入賠償申請中,當時只考慮到這部分醫療費用是否被認可以及認可多少。可現在的情況是,連起碼的國家賠償申請,他連找4家司法機關,均未被受理。

      責任編輯:張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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