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香港14日通過最新的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其中增訂毒駕「零容忍罪行」,禁止吸食6種指明毒品後駕駛的行為,否則駕駛者將面臨最高入獄3年和罰款2.5萬港元的處罰。
特區立法會當天通過《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根據新增訂的「零容忍罪行」,司機即使沒有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只要血液或尿液含有指明毒品,不論濃度,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3年,還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於2年,再次定罪停牌不少於5年。
條例賦予警方權力,可要求懷疑曾吸食毒品後駕駛或在毒品或藥物影響下駕駛的人士接受初步藥物測試。6種被指明的毒品為海洛因、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及搖頭丸。
此外,條例訂明,在任何指明毒品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控制汽車的程度即屬「毒駕罪行」。如果駕駛者被再次定罪,停牌期不少於10年,法庭還可根據案情向駕駛者發出終身停牌令。
去年香港涉及毒駕或藥駕的拘捕個案共84宗,今年1月至11月為48宗,分別是2009年的7倍及4倍多。當中涉及交通意外的分別有12宗及5宗。在拘捕的個案中,約九成涉及氯胺酮,其餘涉及可卡因和大麻等毒品或藥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