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廣網報道,19日下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原董事長侯行知涉嫌犯受賄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侯行知收受賄賂625萬餘元,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1年4月,侯行知在擔任原四川省重慶市經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經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子侯彧(另案處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625萬餘元。其中,以為其子侯彧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及買車為由索取他人財物5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侯行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請托單位或個人的財物共計625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侯行知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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