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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社法妻子在家門口整理玉米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前日,涉嫌放火罪、盜竊罪的邯鄲老農張社法在被羈押兩年多後,被法院宣告無罪釋放。法院表示,不排除張社法在公安機關受到刑訊逼供。
多人證實老農不在場
2009年10月,河北魏縣發生一起特大火災,張社法被一審認定犯放火罪、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刑11年。此後,邯鄲中院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去年11月12日,邯鄲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社法犯放火罪、盜竊罪不成立。
2011年12月31日,張社法家人接到通知到看守所接人。至此,被羈押兩年有餘的張社法獲得自由身。
記者昨日獲取的法院判決書顯示,邯鄲市中院終審判決認為,一是張社法沒有作案時間。與張社法一起外出打工的證人張記法、張國利在接受辯護人詢問及法院覆核時,均證明張社法在打工期間沒有回過家。廠老闆證人王瑞傑、孫運法也證明張社法打工期間沒有曠過工。
二是證人蘇禮俊證言存諸多疑點。法院審理期間,經對蘇禮俊詢問,其所證案發當晚具體活動情況與另一證人張貴生在接受法院詢問時所述存在諸多矛盾。
邯鄲中院改判的第三條理由認為,被告人張社法訴稱在公安機關受到刑訊逼供不能從根本上排除。
法院稱作案細節悖常理
法院認為,按張社法所供內容,他從幾百公里外回來專程放火卻事先沒有準備汽油、引燃物等作案工具,而是在當天凌晨有露水的情況下到案發現場附近臨時尋找引燃物,有悖常理。其次從張社法供述的時間、地點看,張社法被羈押到看守所後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辦案人員外提到刑警隊作出的。參與偵辦此案的偵查人員沒有按照證據規則的要求出庭接受質詢,偵查機關及相關人員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對於張社法涉嫌盜竊水泵,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邯鄲市中院據此認定張社法犯放火罪、盜竊罪不成立,宣告無罪。
但邯鄲中院對張社法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給予認定。維持魏縣法院對張社法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決,刑期一年。但因為張社法已經被羈押兩年多,所以張社法宣判後隨即獲釋。
回應
「他們把我吊起來」
昨日,張社法告訴記者,他這兩年在看守所落得一身病,「心慌氣短,手腳發麻」,這兩天在家裡靜養身體。
張社法說,警察從他家裡搜出的火藥槍,並非自制,而是七八年前他在廢品收購站幫忙裝車時順手撿的,當時已經生滿�蛂A他也從沒使用過。他將繼續申訴。
張社法說,自己的有罪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訊逼供下作出的。「他們把我吊起來,2個人摁住我。」
張社法告訴記者,老家發生火災那些天,他一直在太原打工,每天晚上要干到七八點下工。直到過了很多天,他才從家裡人嘴裡聽到家門口的油漆廠發生火災。
張社法說,2009年12月,因為小女兒要出嫁了,他回家辦女兒的婚事。結果長途汽車行駛到縣城附近,突然上來2個人問誰到張二莊鄉下。張社法說,他就答應了一聲,我下。那兩個人就把他帶下車,直接關到了刑警隊辦公室開始審訊。
目前記者尚未得到魏縣警方對此案的回應。
張社法說,魏縣警方還從他家搜走了156200元現金。目前還沒有歸還他。
回放
●2009年10月
河北魏縣發生一起特大火災。同年12月18日,該縣農民張社法以涉嫌縱火被逮捕。
●2010年8月
魏縣法院一審認定其犯放火罪、盜竊罪、非法持槍罪,數罪並罰,判刑11年。張社法提起上訴。
●2011年2月
邯鄲中院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2011年6月
魏縣法院再次認定其犯有上述三罪,但減輕量刑,共判刑4年。張社法再次上訴。
●2011年11月
邯鄲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社法犯放火罪、盜竊罪不成立,宣告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