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社報道,為進一步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10日表示,《意見》明確了予以從嚴懲處的若干情形,具有這些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規定從嚴懲處的情形共有14類,其中包括: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等。
在當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孫軍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見,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後果大小、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於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一批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及與之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據統計,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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