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09年我國可統計的『落馬』企業家有95位,2010年這一數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突破了200位。近年來,公眾對企業家的關注點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卻忽視了一個問題——中國企業家犯罪也在出現穩步上升的趨勢。」
1月15日,法制日報社子刊《法人》雜誌發佈《2011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這是該機構繼2009年度和2010年度後,第三次發佈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
報告由該雜誌特約研究員、中國企業家犯罪問題研究專家王榮利律師執筆,歷時一年,跟蹤收集了2011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202例企業家犯罪案件的各項數據後,分析、歸納而成。
「儘管一年來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當統計結果出來的時候,一些數據還是令我震驚。」王榮利表示,「比如國企企業家的貪腐金額和共同犯罪問題。」
報告顯示,2011年獲罪的國企企業家中,約九成系因貪污、受賄問題。且貪腐金額大幅增加,從2010年人均957萬元劇增至人均3380萬元。
此外,統計案例中有近40%為共同犯罪,平均每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達16人。
九成國企企業家因貪腐獲罪,多在壟斷領域
報告顯示,202例企業家犯罪案件中,除3例被通緝在逃外,199例分別處於紀委「雙規」或司法程序階段。199例案件中,國企企業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占總數的44.2%。
這些國企企業家包括河北省港口集團董事長黃建華、東航股份公司駐韓國辦事處總經理黃舒生、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重慶有限公司董事長沈長富、廣東健力寶集團前董事長兼總經理李經緯等,平均年齡約52歲。
報告顯示,上述國企企業家中有76例基本確定了犯罪罪名,絕大多數是因經濟問題獲罪。其中,僅受賄罪、貪污罪就合計達69例,佔到九成。
此外,在他們合計觸犯的122個罪名裡,除受賄罪45例、貪污罪24例外,還包括挪用公款罪11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5例、職務侵佔罪5例、挪用資金罪3例、私分國有資產罪2例、內幕交易罪3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例等。
「總體上看,國企企業家的主要犯罪類型是貪腐,這是毫無疑問的。雖然貪污、受賄等罪名一定程度上會在同一個人身上交疊,但近3年來,因貪腐獲罪的國企企業家,基本都保持在八九成。」王榮利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記者梳理隨報告一同發佈的《2011年度十大企業家落馬案件》後也發現,在去年新「落馬」的十大國企企業家中,除皖能電力監事會主席張長順、江蘇南通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陳金明二人沒有明確通報「落馬」原因外,其餘八位都明確顯示「落馬」與經濟問題相關,六位「鎖定」為貪污、受賄問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去年新「落馬」的十大國企企業家,多屬於壟斷經營領域,如航空、鐵路、電力、糧儲等。
報告還顯示,88例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國企企業家中,至少有20位曾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貪腐金額「暴漲」,系往年3.5倍
「國企企業家貪腐金額平均突破千萬,較往年顯著增加。」在報告總結的2011年企業家犯罪現象七大特點中,國企企業家貪腐金額「暴漲」這點格外突出。
相應地,報告顯示「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數量在增加」。從7人增到14人,較2010年翻了一番。
報告指出,在2011年初步查明或判決確認的59例貪腐案件中,國企企業家每案的平均貪腐金額是每人3380.82萬元。
「其中光明集團創始人、前董事長馮永明一個人就貪了7.9億元,如果去掉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貪腐金額也達到2077萬餘元。」王榮利介紹,「而2010年這個數字是957萬元。」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估算,若按人均貪腐金額3380萬元計算,數字可達前一年度的3.5倍。
「貪腐金額是我創造的一個概念,與涉案金額不同,它指國企管理人員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侵佔、私分國有資產等利用職權以權謀私獲得的,拿到自己家裡或歸自己所有的財產的總額。」王榮利向中國青年報記者進一步解釋,「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職造成的損失等,因為挪用公款有的歸還了,有的部分歸還,有的追回了一部分等。」
從報告中可見,若將13例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納入視野,平均每案的挪用金額達8473萬餘元。
為何國企企業家貪腐金額呈「暴漲」現象?「在我個人看來,原因首先在於我國的經濟總量在逐年穩定發展,手頭可運作的錢增長很快,這是大背景;此外,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中,有很大一部分錢投給了國企,給國企企業家貪腐提供了額外『機會』。」王榮利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分析,「當然,也不能忽視國企內部容易出現『一個人壟斷大的經濟活動』的現象。當一個人把錢拿在手裡,就能促成一個大的經濟活動的時候,大筆賄賂金更容易集中流向某一個人。」
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環節犯罪
除國企企業家外,報告也分析了民營企業家2011年的犯罪特點,指出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環節犯罪,而「各類詐騙案件所佔比例大幅上升」是其最主要特點。
在199例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111例為民營企業家。「由於國企和民企的管理者在身份、職責、待遇和犯罪特點上都有不同,所以把二者『分開看待』。」王榮利表示,「比如,民營企業家與貪腐罪名基本無關,罪名多集中在各種詐騙、『涉黑』犯罪、行賄和非法集資等領域。」
報告顯示,在109例民營企業家被初步確定或判決罪名的案件中,除了17例「涉黑」案外,其餘92例中的41例,都是合同詐騙、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等各類詐騙罪,占近一半比例。
「在2010年度,民營企業家各類詐騙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卻達41例,增漲了1倍多。」王榮利表示。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2011年度十大企業家落馬案件》後也看到,十位2011年「落馬」的民營企業家中,有五成是因涉嫌騙取貸款、欺詐發行股票和非法集資等問題所致,且多集中在生物科技、投資、酒店餐飲等行業。
「與國企企業家不同,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前者是錢多,後者是沒錢。」會上,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律師分析上述數字後認為,這反映出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旺盛,而供應與需求的失衡,導致出現了不惜以犯罪手段進行融資的現象。
「那麼,如何建立健全一個完善的金融供應體系,讓不同類型的企業都有順暢的融資渠道,讓民間資本健康發展,是值得我們思考的緊迫問題。」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勇輝律師就此指出。
報告同時顯示,民營企業家因行賄行為而受到司法追究的,也占相當一部分。「通過20多年企業家犯罪的研究,我認為許多民營企業家依然過於迷信權力,迷信『關係』、『後台』。」王榮利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朱勇輝律師最後表示,我國的企業家犯罪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就是經營方式不斷踩「雷」。「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鋌而走險的企業外,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實際敗在了『創新』上。這些『創新』的經營方式,往往伴隨著極高的經濟風險,就像一場賭博。」他說,「這反映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到了一個更新、更高的層面,如何進一步規範市場、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需要我們加強相關研究,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