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騰訊科技引述華爾街日報報道,美國柯達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已經正式依據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提出破產保護申請,以求度過多年銷售下滑所致的資產流動性危機。
柯達稱,該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已根據破產法第11章,向美國一家破產法院申請業務重組。美國以外的子公司不包括在申請範圍內。柯達表示,此舉將加強其美國及海外資產的流動性,將非戰略知識產權商業化,妥善解決遺留負債問題,專注於最有價值的業務。
柯達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CEO)彭安東(Antonio M.Perez)表示,「董事會和整個高級管理團隊一致認為,這對柯達的將來而言,是必要且正確的一步。」
柯達表示,已獲得花旗集團提供的9.5億美元18個月期信貸支持。這家曾經的膠卷行業領軍企業,曾試圖重組為一家相機等消費產品的廠商。
另據知情人士透露,柯達公司打算任命一位首席重組官,以便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時幫助公司獲得足夠的資金來保持正常運作。
柯達,公司全稱為伊士曼柯達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影像產品及相關服務的生產和供應商,總部位於美國紐約州羅切斯特市,是一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業務遍佈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全球員工約8萬人。柯達因戰略問題錯失了許多良機,於2011年10月傳出提交破產保護申請的消息,造成股價暴跌;2012年1月,柯達公司因股價低迷面臨摘牌退市的危機。
名詞解釋:什麼叫破產保護申請?
美國《破產法》管轄著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如果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托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於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後,往往所剩無幾。
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並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