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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春燕 【文匯網訊】據華聲在線報道,湖南株洲市房產局原產權處處長尹春燕、副處長劉鴻剛分別因受賄罪於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4年,尹春燕受賄及非法所得款共計人民幣89.1萬元、西子花園住房一套(16.9萬元),以及劉鴻剛受賄所得款44.7萬元及退繳所得款30.6402萬元均被沒收。昨天,株洲市房產局局長劉希山對記者表示,「尹春燕敗給了自己的大膽」,房產局曾為尹春燕案上書法院申請對她輕判,但幫尹春燕求情並不代表對她所犯錯誤的原諒。
騙貸大案牽出尹春燕
針對尹春燕的各類舉報早在幾年前就開始了。自尹春燕2001年任株洲市房產局產權處處長以來,株洲市紀委就陸續收到關於尹春燕涉嫌違紀的各類材料,尹春燕正式進入株洲市紀委調查視線,則源於2010年查處的涉案金額近億元的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國來等4人騙取貸款案。
此案涉及違規辦證,省紀委高度關注,要求株洲方面深挖此案,查出深層次問題,株洲市紀委首先對株洲市房產局展開調查,尹春燕的各類違法行為開始浮出水面。隨著調查深入,調查重點轉向尹春燕通過關照房產商從株洲市房地產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從而獲取賄賂的事件。
開發商有求於她紛紛向她行賄
翻開尹春燕的簡歷,不難看出她是非常懂法律的。1991年,尹春燕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畢業,1998年考上武漢大學法學院攻讀行政法專業,2001年取得法學碩士學位。
正是由於尹春燕有著這樣的背景,讓她此後在管理擔保公司的過程中,「創新性」地以房屋吞吐形式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這一舉措,為擔保公司帶來了利潤,同時也埋下了隱患:擔保公司的每筆業務都要由尹春燕簽字,有求於她的開發商便紛紛向她行賄,最終將她拉下了馬。
記者昨日從株洲市工商局查詢到了株洲市房地產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資料顯示,該公司的股東是株洲市房產局產權處,註冊資本5000萬元,法人代表尹春燕,經營範圍包括房地產擔保、房地產吞吐、置換、中介業務。
擔保公司的資金來源由主營業收入及收取辦證費用組成,主營業收入主要是向擔保公司所擔保的購房人收取擔保服務費,根據與株洲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約定,擔保公司收取每筆不超過2800元的費用。據紀委辦案人員介紹,根據尹春燕回憶,2010年擔保公司收取的總擔保費為800多萬元,而最多的一年有1100余萬元。
而辦證費用則是房地產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向購房人代收的包括契稅、服務費(測量費、抵押手續費等)、房產登記費,根據省建設廳相關規定,這些費用由擔保公司在開發商代辦預告登記時統一收取。根據尹春燕回憶,截止案發,這部分費用約有3億至4億流動資金。
悔過書自稱心裡充滿愧疚
據一名有著國有銀行工作經驗,又創辦過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的人士介紹,在小額投資公司及擔保公司這一塊,除了2000年5月11日起頒布實施的《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以及2010年3月8日頒布實施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外,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擔保公司都是不能夠經營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業務的,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借款給房產商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法。」湖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申驗稱。
尹春燕借向房產商購房之名行拆借資金之實,違法手段更加隱蔽,以至於在面臨法律制裁時,避開了公訴機關在金融犯罪方面的控訴。
知法犯法,尹春燕最終倒在「權錢」之上,然而她意識到這一切時已經晚了。在「雙規」期間,尹春燕寫下了3300多字的悔過書:「……人年輕時都是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層次,要學會用減法生活。我現在不僅是心累,而且心裡被贖罪、愧疚充滿……」。
「有兩種東西,我們越是時常反覆的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遠新鮮和不斷增長的讚歎和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這是在悔過書的開頭,尹春燕引用哲學家康德的一句名言。
「尹春燕的悔過書是我見過的處級幹部中文采最好的。」參與調查的一位株洲市紀委工作人員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