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新京報報道,記者邀請兩位專家,一同探討鐵路司法改革中,公眾的熱議話題。一位是陳振東,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原廳長,現已退休;另一位是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該校終身教授。在綿延近30年的鐵路司法改革中,他們一位是變革歷史的參與者、見證者,另一位是觀察者、思考者。他們會告知改革中一些鮮為人知的事。
四方案
●維持原鐵路司法體制不變
●徹底取消鐵路的司法機構
●成立直屬兩高的垂直體系
●劃歸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
12檢察長曾力阻改革
新京報:隨著太原鐵路檢察機關移交,呼喚多年的鐵路司法改革終於啟動,兩位聽聞消息,有何感受?
陳振東:將鐵路公檢法與企業脫鉤,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就這一點上是個進步。
陳光中:原有制度直接服務鐵路,維護鐵路安全,保護鐵路各方面利益。但弊端是:鐵路檢、法機關嚴重依賴鐵路企業,使它們有部門保護主義之嫌,尤其是鐵路和地方發生矛盾時,缺乏司法公正。
新京報:你們遇到過司法不公的事例或案例嗎?
陳振東:我任職期間,只要有舉報線索,經過檢察院內部報批程序,就可以組織初查。其間查過兩個副部長、運輸局的5個局級幹部、工會主席以及行管局的基建處長等等。
新京報:遇到過干擾嗎?
陳振東:很少遇到干擾。因為我的後盾是最高檢。但是也有原則,查副司局長以上的官員,必須跟鐵道部黨組主要領導報告。
陳光中:2003年調研時發現,各地鐵路法院均有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例。在北京、成都等鐵路中級法院,及基層法院甚至出現過一方當事人要求全體審判人員迴避的現象,理由是全體審判人員均與另一方當事人(鐵路企業)有利害關係。
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也有很多顧慮,其法律監督職能因此很難有效履行。
新京報:1987年就曾要撤銷鐵路局裡的檢察院和法院,為何後來沒有撤銷?
陳振東:當時在開撤銷移交會的時候,爭論得非常激烈。那時有12個鐵路局,也就是在12個省有鐵路檢察分院,這12個省的省級檢察院檢察長一致呼聲是,撤銷的決策是錯誤的,不能全面接手鐵檢分院。
反對理由是鐵路有自身特點,鐵路局是由鐵道部直接領導,不歸地方領導,地方的省檢察院沒辦法去指揮鐵路局。經費也是問題,地方的財政只辦地方的案件,鐵路案件移交過來,經費不夠。還有很多具體問題,地方反映非常強烈。這些爭論被作為情況專報提交中央。
「能剝離,不能取消」
新京報:改革中斷,一停就是25年,直到如今才邁出這一步,為什麼會那麼久?
陳振東:轉制難是因為複雜的利益格局。就轉制問題,我曾向鐵道部的黨組匯報過,領導說等等吧。
陳光中:我曾組織人做過兩次調研,2003年一次,2007年一次。調研發現,對於改制,各方面意見有分歧。
新京報:都有哪些觀點?
陳光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個是繼續維持目前的體制;另外一種觀點就是把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拉出來,脫離鐵路部門領導。
脫離鐵路部門的領導,還有三個改革方向:一個是徹底取消鐵路司法機構,相關案件完全由地方司法部門管轄;一個是自成體系,建立直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鐵路專門司法體系;最後一個是,保留鐵路法院、檢察院,劃歸地方。
新京報:法院和檢察院持怎樣的意見?
陳光中:最初法院系統領導比較傾向於徹底取消。他們認為目前的法院組織法也沒有明確規定設置鐵路法院。後來法院經反覆考慮改變主意,傾向於保留下來。
檢察院方面一直主張鐵路檢察院可以從鐵路剝離出來,但是不能取消。
新京報:是否能徹底取消鐵路司法機構,交由地方檢察院、法院來辦?
陳振東:鐵路線穿越很多省份,發生在鐵路上的犯罪案件到底由誰管轄?地方法院、檢察院案件管轄是屬地管轄,鐵路發生的案件「滿地跑」,全交給地方辦,成本太高,而且沒有人來協調。如果全部撤銷,鐵路法治建設將大倒退。
陳光中:鐵路案件完全歸地方法院、檢察院還是有明顯不足。既然有這麼一支隊伍,業務運作也比較熟練,經過改革後保留還是有價值的。
新京報:但很多人質疑,保留鐵路法院、檢察院沒有法律依據?
陳光中:在專門法院、檢察院方面,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確實拿掉了「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只明確列舉了軍事檢察院。但修改後,在軍事檢察院後面畢竟還有個「等」字,不能說鐵路法院檢察院的存在是違法。
「垂直管理」與「屬地化管理」之辯
新京報:剩下兩種改革方案,要麼由最高檢、最高法垂直管理,要麼交由屬地管理,兩位贊成哪種方案?
陳振東:我認為應該成立獨立的鐵路司法體系,三級專門鐵路運輸的檢法兩院,分別直屬兩高領導,地方上的檢察院不並入省級檢察院,感覺那樣會比較順。
陳光中:第一階段,我們多少受了最高檢鐵檢廳的影響,比較傾向於設立由兩高垂直管理的獨立鐵路司法體系。
2007年,我作了進一步的調研,觀點就有些變化,有點傾向於劃歸地方的模式。
新京報:為什麼會轉變?
陳光中:我們認為垂直管理儘管有好處,但是會有很多困難,可行性不大。
首先要解決財政問題,這是很現實的。如果垂直管理,就要從上到下都由國家中央財政部門撥款,中央財政部門不會輕易負擔這筆錢,由地方撥款比較可行一些。
再有,按照現行法律,法院、檢察院要對人大負責。如果實行垂直管理,整個鐵路司法體系只通過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對全國人大負責,各級鐵路法院、檢察院不對應同級人大。這樣,下面各級鐵路司法機關只有上級的領導監督,沒有橫向監督。
新京報:若「垂直管理」經費是否會缺乏保障?
陳振東:關於經費問題,我也做過調研,有過報告。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預算從鐵路部門的盈利收入中扣除一部分,作為獨立出的鐵路公檢法的專有經費。
新京報:那人大如何履行監督職責?
陳振東:可以參照軍事法院和軍事檢察院的體制。
軍隊也沒有人大。因為它是特殊的,是專門法院和檢察院。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立法,對法院、檢察院組織法裡的專門法院、專門檢察院另行規定,只要明確了就行了。
移交後仍問題重重
新京報:改革停滯了那麼多年,是不是說明每個方案都有問題?
陳光中:有一定關係。如果某一個方案很順暢,早就拍板了。正是因為方案各有利弊,所以猶豫再三,定不下來。當時作決定時,也不是要求一刀切,而是逐步落實。
新京報:如今將鐵檢交由地方管理,是否也存在問題?
陳振東:這個方案中不利的方面也比較突出,移交後的鐵路司法領導管理體制仍存在諸多矛盾。
像山西、陝西,鐵路檢察分院、中級法院、基層院都在一個省,略微好一點。有的鐵路檢察院、法院跨省,比如北京,既管北京,又管天津和河北的石家莊。移交以後,人財物歸當地管,但業務指導又是北京的中級法院、鐵檢分院,非常彆扭。
在實際工作中,檢察長由誰任命、工作由哪地的人大監督等等,矛盾太多。
新京報:還有其他問題嗎?
陳光中:比如與公安辦理的案件對接。
鐵路司法機構歸地方,案件是屬地管轄,是靜態的,而列車是動的,而且跨地域,動靜有矛盾。鐵路公安在運動的列車上查辦的案件,移交給哪個地方的檢察院?批捕、起訴等將會變得很難。
新京報:那應該怎麼改?
陳光中:不管哪種模式,都各有利弊,只是歸地方可能更好一點。實際上,在改革之前,也並不是所有程序都很順,改革後肯定也會存在問題。可以先試著辦,不合適再改,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條例,辦法,規範起來。
新京報:這一輪鐵路司法改革過後,兩院的組織法會不會對此作出規定?
陳光中:改革方向確定了,就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避免以前因為規定不明確帶來的困擾。現在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都在醞釀修改,不過沒有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應該是下一屆人大的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