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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駐廠軍代表受賄 武器質量變差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2-2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近年來,我軍以更加開放、自信的形象走出國門,執行涉外軍事任務空前增多。由於現代國際社會越來越強調「師出有名」,關注軍隊走出國門執行任務的合法性問題。國際學界常用「是否有合法程序」、「是否有價值」、「是否能起到一定功能」,來衡量某國軍力走出國門的標準。實踐中,我軍每一次走出國門,大多強調「受邀」二字,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缺項。因此,建立健全的相應法律法規,是軍隊執行涉外軍事任務的重要支撐,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軍事立法的重要任務。

研究執行涉外軍事任務立法

2012年,軍隊有關部門將抓緊研究制定軍隊執行涉外軍事任務的法規制度,主要是: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組織和參加與外國軍隊聯合演習訓練條例》,規範我軍和外軍聯合軍演的相關程序、行動規則以及相關豁免制度等;制定《軍隊單位和人員因公出國管理規定》、《軍隊外事工作條例》等,加強對軍隊人員因公出國和外事工作的管理。同時,針對我軍涉外授勳制度缺失的問題,研究起草軍隊涉外授(受)勳工作制度,對中國軍隊對外國軍人授勳、中國軍人接受外國軍隊授勳的辦法和程序作出規範。

屆時,得益於上述法規制度的保障,我軍執行涉外軍事任務時將進一步做到師出有名、組織有序、行動有據、保障有力,以更加強大、守法、文明的形象展現在世人面前。

相關鏈接:涉外軍事行動牽涉多個國家,法律關係複雜,行動人員、裝備等與國家主權和利益緊密相連,只有出台相關法律給予明確的地位,行動才能在法制軌道上順暢進行。根據國際法,和平時期,一國武裝力量進入他國領土,涉及較為複雜的法律問題,應簽訂雙邊或多邊法律文件,明確演習的法律依據、參演部隊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權利義務等問題。近年來,我軍和外軍舉行了多次聯合軍事訓練與演習,相關的條約、協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2007年6月,上海合作組織六國國防部長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協定基本涵蓋了上合組織演習準備必需的各項要素,規定六國在聯合軍事演習中的所有軍事行動都必須限定在規定的範疇內,該協定實際上確認了上合組織成員國舉行聯合反恐軍事演習的合法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為各成員國武裝力量舉行聯合軍事演習提供了制度化、規範化、實用化的保證。

依法規範軍隊表彰獎勵工作

自古以來,著名的軍事家們雖然治軍理念有所不同,但無一不把「賞罰嚴明、賞當其功、罰當其過」的原則,作為治軍的重要原則。從我軍現行有關法規制度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了獎勵條件和措施,但對表彰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由於獎勵的標準比較嚴格,一些單位對表彰手段的運用隨意性較大,不僅衝擊了獎勵的主渠道激勵作用,也削弱了表彰的嚴肅性,部隊對此反映較多。為此,研究制定《軍隊獎勵與表彰管理規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之外的獎勵與表彰工作進行明確規範,對於有效推動部隊建設長遠發展和激勵官兵履職盡責具有重要意義。

2012年,有關部門將在深入部隊調研的基礎上,根據部隊反映的意見和建議,抓緊研究起草《軍隊獎勵與表彰管理規定》,重點規範獎勵與表彰的關係、獎勵比例的科學設置、表彰的條件、表彰工作的歸口管理等事項,以解決獎勵比例不均衡、專項獎勵條件和比例不盡合理、獎勵費標準偏低、集體獎勵與個人受獎的關係以及表彰過多過濫、評比標準不一等問題,並對獎勵和表彰證書的發放、管理等問題作出明確。隨著這個規定的出台,獎勵與表彰工作中的問題將得到全面規範和有效解決。

相關鏈接:有關部門在立法調研中,一些部隊反映:全軍對獎勵有統一的獎金標準,對各種表彰卻沒有統一規範的獎金標準,導致個別表彰的獎金標準遠高於獎勵的獎金標準;而且單就表彰而言,獎金標準也存在錯位問題,例如總部表彰的全軍優秀指揮軍官、優秀參謀人才每人獎金2萬元,而個人被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獎金僅為1.5萬元。此外,一些表彰項目獎金獎品發放標準隨意性比較大,經費充足的單位或者部門發放標準偏高,削弱了表彰的嚴肅性。

完善駐廠軍事代表工作制度

現行《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89年9月26日發佈施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防科研生產管理體制的調整變化,現行條例中關於軍事代表派駐、工作和生活保障制度、合同管理監督等方面的規定,已不適應武器裝備採購改革方向和所駐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模式的實際情況,有必要予以調整完善。特別是,長期以來,由於駐廠軍事代表的派駐體制比較分散,出現了各軍種、同一軍種甚至同一軍種同一機關的不同部門,同時向一個裝備研製生產企業派出軍事代表機構和人員的現象,不利於裝備研製生產的標準化和裝備的互聯互通互操作。此外,由於駐廠軍事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保障責任不夠明確,個別軍事代表在接受裝備科研生產企業提供的住房、車輛等情況下,受現實利益的影響,對裝備質量帶來隱患。為此,2010年,軍委專門出台了《裝備採購制度調整改革方案》和《軍事代表制度調整改革方案》,確定了「一廠一室」以及「軍事代表由軍隊提供保障」的「利益隔絕」原則,並明確軍事代表主要承擔合同履行監督職責,不再承擔合同訂立、審價等職能,為軍事代表制度調整改革指明了根本方向。

目前,軍隊有關部門已起草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在抓緊修改完善,抓緊呈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議。

相關鏈接:軍事代表是軍隊為執行武器裝備建設計劃向裝備承研承製單位派出的代表,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工產品科研、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規定,對軍工產品進行檢驗和驗收,對研製和生產過程進行質量監督,參與軍工產品研製的質量保證工作,對軍工產品提出訂價意見,負責軍隊與裝備承研承製單位的聯繫等。1961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暫行條例》,1964年10月13日重新修訂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在國防科研生產領域建立起駐廠軍事代表工作制度。這一制度曾於1975年短暫撤銷。1977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發佈《關於恢復駐廠軍事代表制度的通知》,重新恢復了駐廠軍事代表工作制度。

      責任編輯: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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