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凝哲9日電】本次刑訴法修改具有諸多亮點,包括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取消大義滅親」、「嚴禁刑訊逼供」等多個條款,都得到法律界及民間的肯定。其中,刪除曾經出現在一審稿中的「秘密拘捕」規定,被各界認為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點之一。
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此次刑訴法的修改,在懲罰懲治犯罪的同時,側重保障人權,是國家人權事業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進步,意義重大深遠。
經過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度審議,今次提交全國人大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有多處改動。陳光中認為,對強制措施中更加嚴格地限制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現草案中較大亮點。原來草案稿中,指定地點的監視居住,某些特殊案件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已被刪除。在現草案中,定點監視居住和逮捕同樣規定,都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除非是無法通知。
陳光中表示,草案曾將現行刑訴法64條修改為:「拘留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必須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而此次修改則將「等嚴重犯罪」刪除,明確「秘密拘捕」只限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罪兩種。
雖然現行草案進一步縮小和明確了「秘密拘捕」的範圍,但外界仍擔心這一權力遭到濫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昨日表示,中國刑法已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規定是明確的,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實踐當中是能夠掌握的」。
郎勝進一步強調指出,就算犯有上述兩種罪行,如果不妨礙偵查,也將會通知家屬,只有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才可不通知。另外,有礙偵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這種「秘密拘捕」的措施是臨時的、緊急的。
發現不當拘留須立即釋放
此外,刑訴法修正案還明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當拘留須立即釋放。公安機關對於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至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應在14日以內決定是否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而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應在1個月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