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華龍網15日20時40分消息,在征地補償中受賄,重慶市巴南區國土資源分局原局長虞波等三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今日,華龍網記者從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九龍坡區渝州路街道工作委員會原書記楊興軍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巴南區國土資源分局原局長虞波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九龍坡區渝州路街道高廟村原黨總支書記鄭洪欲犯受賄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三被告人違法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認為,2002年至2011年,楊興軍在擔任重慶市九龍坡區石橋鎮鎮長、重慶渝橋經濟發展公司總經理、重慶市九龍坡區渝州路街道工作委員會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重慶柏林陶瓷建材公司、重慶巴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謝某某、重慶石橋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秦某等7個單位,在征地開發經濟補償、協調債務糾紛、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錢款共計93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楊興軍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悔罪,並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
2003年至2011年,虞波在任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高新區分局副局長、高新區國土房管局局長、巴南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局長、黨委書記、巴南區征地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高新區二郎畜禽養殖場劉某、重慶巴山物業管理公司巴山陶瓷市場經營者謝某某、重慶阜康物業發展公司唐某等15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索取他人財物480萬元,又夥同鄭洪欲共同收受謝某某財物940萬元,個人分得420萬元。虞波參與受賄數額共計1420萬元,個人分得共計90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虞波被辦案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了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並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07年至2008年,鄭洪欲在擔任重慶市九龍坡區渝州路街道高廟村支部委員會書記期間,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並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重慶巴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巴山陶瓷市場經營者謝某某謀取利益,共同收受請托人所送錢財940萬元,實際分得52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鄭洪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財60萬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依法應數罪並罰。鑒於鄭洪欲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待尚未被掌握的全部受賄、行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並退清全部所得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宣判後,楊興軍當庭表示不上訴,另兩名被告人未作表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