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網報道,近日,福州中院審結一起由香港居民阿葉牽頭組織,公職人員阿玉、阿葵等人參股投資,利用經營桑拿會所為掩護組織婦女賣淫的案件,駁回了被告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據悉,阿葉系香港居民,長期在福州生活,與阿玉、阿葵在桑拿會所消費時認識。2010年4月,為牟取非法暴利,阿葉、阿玉、阿葵與劉某、王某等人共同出資65萬元人民幣購買了福州市晉安區「功宇閣桑拿會所」的經營權,其中阿葉、阿玉、阿葵占50%,劉某、王某占50%。隨後幾個人進行分工,劉某為總經理,負責會所日常經營管理,阿葉負責財務管理,王某負責全面管理,阿玉、阿葵因身份特殊負責外聯公關。
功宇閣桑拿會所從開業伊始就以提供性服務作為主要營業收入,並制定了「服務項目表」。在經營過程中,由劉某及覃某負責招收女技師(即賣淫女),進行統一培訓和管理,規定當客人對女技師的性服務有投訴或者女技師不按時上班,將對女技師罰款,而女技師需提早下班的,要有劉某、覃某開具的出門條才能離開。
為躲避公安機關打擊,該桑拿會所配備了對講機並將賣淫場所改在四樓,設置十五個包廂供賣淫使用,三樓通往四樓處設置鐵門,由何某看守。張某、姚某等負責在一樓接待客人及「望風」,如遇有公安機關檢查,即通過對講機通知四樓人員,以逃避打擊。
姜某、徐某和戴某(另案處理)主要負責招攬男性客人並將客人帶往四樓介紹女技師,女技師按照200元至330元的不同價格,為男性客人提供各種性服務。女技師每賣淫一次,姜某、徐某等人從中抽取10元作為工資。
陳某作為負責場地安全的場地經理,職責主要是安排服務人員工作,調解客人與女技師的糾紛,防止客人拒付嫖資;蔡某、覃某、王某是桑拿會所的主管,協助場地經理工作,職責主要是接待客人及防止客人拒付嫖資。宮某任桑拿會所的財務,負責統計女技師賣淫次數、賬單以及分發員工工資等財務事宜。經營期間,覃某還出售性服務用品給女技師從中牟利。為鼓勵所謂的績效,功宇閣桑拿會所還規定每月從總營業額中抽取1%作為場地經理、主管人員等人的獎金。
2010年11月4日晚,公安機關在功宇閣桑拿會所四樓當場抓獲七對正在進行賣淫嫖娼的男女,還抓獲從事賣淫活動的女技師12人,查扣非法嫖資和桑拿會所各種賬單和各種性服務工具。有關賬單和統計表經審計,僅從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11月4日,功宇閣桑拿會所涉案金額達1118260元人民幣,賣淫多達5000餘次;桑拿會所簡易賬本從2010年8月1日至11月4日涉案金額達1673108元人民幣。
此案經原審法院審理,依法對各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刑罰,被告人阿玉以其是從犯、偶犯、初犯為由要求改判;阿葉、阿葵以只入股並未參與組織賣淫為由,提起上訴。
福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劉某、阿葉、王某、阿玉、阿葵等人以經營「功宇閣桑拿」為掩護,組織婦女賣淫,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且組織賣淫時間長、人數多,均屬情節嚴重;阿葉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因原判決根據各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已區分定性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不宜再區分主從犯,阿葉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採納;阿玉、阿葵組織賣淫的事實清楚,有證人證言、現場照片、被告人供述等相關證據為證,且以上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據此,福州中院駁回阿葉、阿玉、阿葵等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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