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2012年4月1日起生效。特區立法會於2011年6月制定該條例,以加強香港有關金融業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
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此前表示,新條例旨在使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進一步與現行的國際標準接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在新的法定框架下,金融機構將擔任第一道防火牆的角色,協助香港防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
根據《條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仲介人、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須遵從法定責任,查證客戶身份,並在指定時間內保存有關紀錄。若不遵從相關的要求,金融機構或須接受監管罰則和刑事懲處。
此外,從4月1日起,香港海關將執行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的發牌制度。於今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香港警務處登記的現有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如計劃於今年5月30日後繼續經營業務,須在4月1日至5月30日的60日過渡期內,向香港海關申請牌照。
為提供適當的制衡,《條例》還設立獨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覆核審裁處」,以覆核執法機構就施加監管罰則及海關就發牌事宜作出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