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出台司法解釋,規範辦理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出台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這條司法解釋出台的目的是為了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案件。這條司法解釋共計11個條文,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這條司法解釋就大家最關注的「強制執行」的方式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同時這部司法解釋還就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這條司法解釋中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有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准予執行,公眾可以就這七點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舉證。這七種情形包括:一、明確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產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也就是政府機關。
司法解釋中對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了法律還有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釋要求申請機關要額外提交其他的材料。這些材料包括: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裁量,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以及一些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釋明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而且這個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逾期申請,除有正當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房屋徵收和補償事關社會的穩定、人民的安居樂業、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等這些重大的事宜。從《行政強製法》和條例頒布實施以後,有關市縣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問題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密切關注這方面的情況及實踐運行情況,經過認真研究和積極的協調,起草了這個司法解釋。他們也介紹,在多次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法院內設部門以及下級法院的意見,經過充分論證之後出台了這條司法解釋。這條司法解釋雖然只有11條,但是對於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很好的規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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