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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紮緊緩刑適用 嚴懲瀆職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2-0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1月10日,最高法出台一份意見,要求在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案件審判中,嚴格控制緩刑、減刑和假釋。

 去年全國各類事故34萬餘起,死亡7.5萬餘人,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由於刑法在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中存有漏洞,未規定「什麼是情節特別惡劣」,加上責任人常積極賠錢了事,所以審判中往往出現輕判,生產責任事故接連發生。

 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見,強化事故責任的區分,提高緩刑適用的門檻,並強調要嚴懲事故背後的官員瀆職,以遏制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頻繁發生。

 1月17日,王榮利從北京趕回西安,這名研究中國企業家犯罪問題的律師,剛在京參加了一個相關主題的新聞發佈會。他感覺到,國內的安全生產形勢很嚴峻。

 此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國家安監總局)公佈的一組數據,讓他憂心。

 2011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34萬餘起,死亡7.5萬餘人。

 讓他更擔憂的是,國家安監總局的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生產事故案件中,追究處理4799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只有808人,其他責任人僅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中,存在量刑過輕。」王榮利說,許多企業主獲得緩刑後,依然可以從事生產經營。

 1月10日,最高法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要求嚴格控制緩刑、減刑和假釋,避免負面影響。

 《意見》指出,目前,忽視生產安全的現象仍然非常突出,相關案件處理不好,影響社會穩定。

 緩刑濫觴之源

 刑法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未界定什麼是「情節特別惡劣」,致使審判出現刑不當罪

 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劉守芬,專題研究過「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她發現,刑法在這方面的設置,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致使一些判決量刑過輕,刑不當罪。

 在她研究的63個重大責任事故案例中,「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58.9%,其中,有超過1/4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人被適用緩刑。

 2006年,北京一工地的項目經理趙某,為趕工期,在明知工地上方有高壓線通過、施工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安排工人施工,致使一工人被電擊死亡。

 法院在判決書中稱,被告人趙某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但鑒於被告人趙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一併考慮到被告人已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2008年底,長沙一施工電梯墜落,導致18人死亡、1人重傷。7人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但有5人因為「具有自首情節或者認罪態度較好」被宣告緩刑。

 劉守芬研究發現,緩刑適用率高,和刑法設置不合理有關。

 刑法為1997年頒布,其中涉及生產安全的,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該罪有兩個量刑幅度,一條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條是,「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對於什麼案件屬於「情節特別惡劣」,什麼案件又屬於「重大傷亡事故」,刑法未作規定,留給法官自由裁量。

 而「重大傷亡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正好是符合緩刑適用的先決條件。

 所以,法官裁量緩刑適用的空間很大。

 「過失犯罪常被輕判」

 法官馬賢興認為生產事故中責任人願意賠錢了事,但輕判等於縱容,無法杜絕事故發生

 馬賢興是湖南寧鄉縣法院院長,2010年度湖南省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2009年,他作為審判長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他曾對此做過一些思考。

 馬賢興發現,由於刑法在這方面設置得不清晰,量刑輕重很大程度會依靠法官對此類案件的認識。

 馬賢興所處理的案件很簡單:被告人劉某聘用兩名無證起重機司機,在操作中將一人砸死,被害人損失由施工方賠償到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法官對判「重大責任事故罪」沒有爭議。

 在量刑上,馬賢興專門設置了量刑辯論環節,並在中國法院網等網站上直播。

 公訴人認為:鑒於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鑒於民事部分已履行賠償協議,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被告人劉某處以一年以內的有期徒刑。

 劉某及其辯護人認為,自己的行為雖觸犯了刑法,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其屬於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節,其犯罪情節較輕,悔罪真誠,且系初犯、偶犯,請求適用緩刑。

 「讓被告人再多賠些錢給被害人家屬,取得被害方諒解,然後對被告人宣告緩刑,或許是本案當事人都可以接受的一個結果。」馬賢興說。

 但是馬賢興沒有這樣判。

 他認為,一旦適用緩刑,聘用沒有資質的人員操作大型設備的人會繼續,因為「就算出了事情,賠錢就可以了」。這類的事故不會杜絕,而會繼續。

 最終,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在宣判前,馬賢興特意對劉某說了一句話:「生命大於天,責任重於山,這就是我認為對這類案件不宜適用緩刑的根本道理所在。」

 馬賢興也知道,此類案件的確也存在輕判的現象。他說,「因為法官會認為,責任事故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屬過失犯罪,人身危害相對較小。」

 王榮利認為,量刑過輕無疑是縱容犯罪,只會使得安全事故頻發。

 2003年,北京一被告人王某因違章組織施工,致使施工的廣告牌倒塌砸死兩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年後,王某又在無經營執照、無施工資質、無施工方案、無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承攬工程,僱用無資質農民施工,致一人跌落死亡。他緩刑考驗期未滿,再次因重大責任事故坐上被告人席。

 這一次,法院撤銷緩刑,並對前罪和後罪實行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從重從嚴,漸成趨勢

 為遏制礦難頻發,2007年最高法對礦山生產收緊緩刑適用,2012年推行至各生產領域

 安生生產事故常現於礦山開採,2005年至2006年,礦難事故頻發。

 2006年,為遏制頻發的礦難事故,在國家安監總局的建議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法。

 刑法修正案中,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刑罰幅度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增設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但對於什麼是「重大傷亡事故」和什麼是「情節特別惡劣」,刑法修正案未作明晰。

 在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檢作出一項司法解釋,界定了上述兩者的概念。

 《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為「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

 解釋中還規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為「情節特別惡劣」。

 但這一界定僅限於礦山事故案件處理。其他領域的生產安全責任,仍未得到明確。

 直到2012年1月,情況徹底改變。

 最高法出台相關《意見》,將礦山事故案件中的責任界定,推廣到生產中的各個領域。

 最高法這樣解釋出台該《意見》的背景,個別地方和行業重特大責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舉國關注,相關案件處理不好,不利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防範,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14種情形不得緩刑

 最高法提高緩刑門檻,清晰界定如何區分事故中主、次要責任,並發佈典型審判案例

 此次最高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的總體精神是,嚴格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首先從區分責任入手。

 在以前,刑法並未界定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此次《意見》則規定,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意見》除了界定了「什麼是重大傷亡」、「什麼是情節特別惡劣」之外,還提升了緩刑適用的門檻。

 《意見》規定7種情形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非法、違法生產的」、「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的」、「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證據的」等情形。

 這7種情形,在以前都有可能獲得緩刑。

 《意見》還規定了7種情形必須重罰,其中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等。

 最高法在發佈《意見》的同時,還發佈三個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情節認定、數罪並罰、責任劃分以及緩刑適用。

 其中一個案例發生在江蘇。

 2010年,南京城市快速內環工程「11·26」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700萬元。

 調查認定,這是一起施工單位違反施工順序、施工組織混亂,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職,監督部門監管不到位,設計單位交底不細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梁宗剛、邵迎分別為項目經理、工程師,被認定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楊軍為監理工程師,被認定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梁宗剛、邵迎均被判刑三年,楊軍則被判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馬賢興看了案例後說,梁宗剛等人均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且他們有積極施救、賠償悔罪等情節,按以往判罰,3人有可能均會被判緩刑。而此次判罰對前兩名認定為主要責任,所以未判緩刑,後一名被認定次要責任,予以了緩刑。

 「這體現了刑罰對過失犯罪的寬嚴相濟。」馬賢興說。

 嚴懲瀆職官員

 重大生產事故背後多有官員瀆職,以往常被輕罰,此次最高法《意見》要求嚴懲瀆職

 最高法的《意見》還提到,在安全生產事故中,要嚴懲職務犯罪。

 與此同時,最高檢也下發了一份相關「意見」,要求「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嚴肅查處事故背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

 何家弘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

 他告訴記者,在礦難、垮塌、撞車等安全事故的背後,往往都存在著瀆職等職務犯罪。目前國家對瀆職犯罪的懲罰不力,很重要的一個表現就是判緩刑的太多。

 據報道,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決有罪的17671名瀆職侵權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9707人,宣告緩刑的5390人,合計佔到85.4%。

 雲南省的一項調查發現,官員瀆職案件緩刑占適用總人數九成之多。

 有評論說,誰表演得好,誰的眼淚流得多,誰的悔過書寫得長,或者說誰更虛偽,可能就更容易獲得緩刑。

 徐玉發律師長期關注官員職務犯罪緩刑率過高問題。

 他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對於那些沒有視政治生命為最高價值的官員來說,緩刑的影響不大。「大不了換個地方,還可以利用優勢做生意,做老總」。

 何家弘認為,本來能夠查清的瀆職犯罪並起訴到法院的就不多,結果大多數還判了緩刑,刑罰的威懾力被大打折扣。

 何家弘說:瀆職犯罪的危害是非常嚴重的,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比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後果更為嚴重。

 「限制緩刑的適用,很有必要。」何家弘說。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見》中,規定7種情形必須重罰,有4條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其中一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要重罰。」

 《意見》漏洞有待彌補

 專家發現《意見》禁用緩刑時使用「原則上」這個模糊性詞語,擔心給地方留下規避空間

 何家弘在肯定《意見》出台「很有必要」的同時,對《意見》對地方法院的執行力心存疑問。他認為,瀆職犯罪查處不力的主要原因在於,一些領導對瀆職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有人保護,有人說情。「當地政府的領導不支持,嚴懲瀆職犯罪就很難實現」。

 何家弘還注意到《意見》中有一些模糊性的表述。

 《意見》在規定14種情形不適用緩刑時的表述是,「具有下列情節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何家弘說,這「原則上」難免給地方司法機關留下規避空間。一些地方可能在權勢影響下強調自己案件的特殊性,不屬於「原則上」的範疇。

 何家弘認為,最高法還應加強「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運用具體判例來明確規則,盡量壓縮地方法院在執行《意見》時的自由裁量空間。

 最高法在去年發過第一批指導性案例,此類案例對地方法院的指導性很強。

 而此次隨同《意見》發佈的3個案例,並未被列入指導性案例。

 最高法介紹稱,發佈這3個案例,是為充分發揮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王榮利對此項《意見》的出台,抱著審慎樂觀的態度。

 他說,這個意見可以有效遏制對有關人員犯罪量刑過輕的傾向,有利於進一步促進企業負責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但這只是司法部門的一種意願,」王榮利說,要真正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司法部門一家就可以做到的。

 《意見》中有一些模糊性的表述,在規定14種情形不適用緩刑時的表述是,「具有下列情節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這裡的「原則上」難免會給地方司法機關留下規避空間。一些地方可能在權勢影響下強調自己案件的特殊性,不屬於「原則上」的範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何家弘

 14種情形不適用緩刑

 最高法出台《意見》,具有以下情形的,從重處罰:

 1.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

 2.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3.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

 4.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

 5.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6.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7.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意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屬「情節特別惡劣」:

 1.非法、違法生產的

 2.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4.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5.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

 6.事故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證據,或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7.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責任編輯: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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