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公安部網站消息,公安部決定,自2012年5月15日起,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於1980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可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前往香港定居。
自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按申請人在香港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時間先後順序,分階段受理審批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香港定居與父母團聚申請,不設申請截止期限。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是指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週歲的在內地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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