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瞭望新聞週刊報道,平等而積極的溝通,可以最大效率地化解雙方的矛盾,最小成本地維護社會和諧。
擁有700萬人口的香港,法院一年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百餘件。這一數字少得讓人有些不敢相信。
日前,在國家行政學院推進依法行政研討班中,多位具有海外學習研究背景的法學學者受邀,向國內30餘位來自各省區市高級法院以及政府法律部門負責人介紹了域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來自香港的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峰說,香港大部分行政糾紛在行政系統內部救濟階段就已經解決,極大地減輕了法院的審判壓力。這種內部救濟渠道主要是一般非正式申訴和各種內部裁判機構解決行政爭議。
非正式申訴,由當事人向作出決定的行政組織、上級的行政組織或者該行政機關內部專門處理申訴的組織提出,通常沒有時間限制和嚴格的程序要求。
在形式上,寫信、當面溝通都可,申訴人只需要將申訴理由闡釋清楚,行政機關會在法定時間裡給予答覆。因為便利而又成本低廉,非正式申訴在香港頗受歡迎。
林峰表示,他自己在香港有一個很大的感觸,那就是行政機關對事不對人。「它們願意與當事人進行平等的溝通,只要申訴人的解釋合理,它們會改正自己的決定。」
以交稅為例,他說,在香港沒有按照規定時間交稅,稅務部門會給當事人寄出一張補稅單,加收5%的罰款。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寫一封信給行政機關,向它說明理由:譬如出國、出差等。只要解釋合理,行政機關一般會改變先前作出的處罰決定,不再加收罰款。「就這麼簡單」,林峰說。
如果在這一階段,行政機關的回覆沒有滿足當事人的要求,便進入了正式的程序,後者可以向行政審裁處或上訴委員會進行控告。林峰說,此類在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審裁機構,是行政機關內部實施行政救濟的最為有效的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它類似於內地的行政復議。
問題是,此類機構如何不受行政機關的影響而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專家介紹,這類審裁機構具有頗高的專業性和效率性。以上訴委員會為例,一般情況下,除行政上訴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由法官兼任以外,行政上訴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多為專業人士或社會賢達兼任,他們大都精通行政管理和所涉專業知識。
因此,委員會雖設於行政機關內部,但其人員、辦事程式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很高的權威性,其處理決定會得到當事雙方的尊重。因此,這一制度設計在迅速解決行政糾紛,保護當事人權益,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此兩道程序,大部分行政糾紛基本化解,進入到司法審查程序的案件就寥寥無幾。
對此,清華大學教授何海波說,在英國,大部分行政訴訟案件都是由行政裁判所審理完成,只有極少量案件進入法院。
而且,英美法系法院一般只是進行法律適用上審理,行政裁判機構調查具體行政行為,充分發揮了其各自專業特長。而到了最後司法審查這一階段,基本上雙方在事實上已沒有爭議,更多的是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同意見。
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不多,但是具有非常高的權威性,法院判決後,一般不會有異議。「法院審判結束,就平息了,實際上之後也沒有救濟渠道了。」林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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