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經濟參考報報道,過去一年,環保部受理了數十個准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申請。然而,因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江偉明」)的子公司秦皇島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存在環評違規情況,環保部被兩個農民起訴,並被要求撤銷浙江偉明的環保核查程序。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夏軍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全國律協環資委為該起訴訟的指導機構。
對此,環保部相關人士24日回應稱,被責令停建的秦皇島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燒發電廠不在浙江偉明上市環保核查範圍。
據悉,河北村民潘志中、潘佐富將《行政起訴書》遞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環保部撤銷《關於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保核查情況的函》。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員25日向記者證實,5月18日已收到該《行政起訴書》,但尚未立案。
潘志中、潘佐富居住於河北省撫寧縣留守營鎮潘官營村,緊鄰浙江偉明曾經投資在建的秦皇島西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2011年5月27日,河北省環保廳做出《關於撤銷秦皇島西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的通知》,要求浙江偉明在重新獲得報批前,不得恢復建設上述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材料顯示,秦皇島項目2009年5月19日取得了河北省環保廳的環評批復。2010年8月25日,此次行政訴訟原告潘志中、潘佐富等8名村民聯名向環保部申請行政復議,2010年12月17日,環保部做出復議決定,維持河北省環保廳 對 該 項 目 原 環 評 批 復 。 隨 後 ,2011年1月,潘志中、潘佐富等村民提起行政訴訟。2011年3月20日,環保部環評司則向河北省環保廳轉去反映該項目公眾參與環節弄虛作假的信訪件。
被撤迴環評後半年多,2011年12月14日,環保部公佈《關於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保核查情況的函》,稱:「經浙江省和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初審,以及我們組織的核查與社會公示,我部原則同意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上市環保核查。」
目前,浙江偉明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已進入中國證監會的初審。
原 告 兩 農 民 據 此 認 為 , 根 據2011年2月環保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監督管理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對申請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應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請。本條規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6個月後開始實施。原告認為,《關於撤銷秦皇島西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的通知》的「嚴厲程度和法律後果,超過了(環保部『通知』所述)責令限期治理、限產限排或停產整治(等情形)」。
2010年12月17日偉明環保向環保部申請IPO上市環保核查。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認為,從法理上講,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認定,應從其發生之日起計,而非被處罰之日(2011年5月27日)起計算。
記 者 從 上 述 權 威 渠 道 獲 悉 ,2010年12月17日,浙江偉明向環保部申請上市環保核查。公司主營業務為垃圾焚燒發電及相關業務,核查範圍內共10家生產企業,分別位於浙江省和江蘇省,兩省環保廳分別向環保部出具核查初審意見,均同意所轄區域核查範圍內企業通過上市環保核查。
對此,上述環保部人士告訴記者:「按照我們核查的原則,(受理時)整個廠子還未建起來,沒有生產就沒有排污,不排污就沒有環保問題。」記者獲得的材料也顯示,鑒於上述項目停建,經營方向將轉為非生產型企業,按照環保部上市環保核查有關規定,已不在環保核查範圍內。
上述環保部人士稱,環評被撤銷的原因是環評單位在公眾參與環節調查有瑕疵,「撤銷環評批復按其法律屬性是行政機關修正其具體行政行為,不是對行政相對人(浙江偉明)的行政處罰」。該人士又說:「這個企業違法不違法是企業的事情,公司自己會發澄清公告。」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影響評價中心主任李彥武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解釋說,環保部只核查公司申請上市的那些板塊裡面的資產。
但浙江偉明相關人士24日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浙江偉明屬於整體上市,如果被責令停建的項目未來獲批建成投產,會注入公司資產;但浙江偉明作為該項目的代建方,「是復工還是放棄,我們聽政府的」。
李彥武回應稱,環保部門有一個詳細的上市核查指南,不是所有的環保問題都要一竿子打死,如果問題較輕且能在一定時限內整改好,環保部仍會出具意見通過其上市核查申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分析說,是否屬於「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仍有待環保部的認定,也就是說,被訴的環保部具有解釋權。
但曹明德認為,垃圾焚燒項目即便停建,環保部的「通知」對其環評違規行為仍具有溯及力,仍應被列入環保部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受理範圍。
倆農民的代理律師夏軍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由於分公司秦皇島偉明仍未成立,被河北省環保廳撤銷環評批文的是母公司浙江偉明,「無論資產如何剝離轉讓處置,母公司 都 涉 嫌 違 反 《 環 境 影 響 評 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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