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廣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9日)公佈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今天(29日)公佈的數據為16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