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經濟周刊報道,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僅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的其中5年的繳獲贓款贓物金額,就達到541.9億元。
然而學者們認為,滯留境外的貪腐官員保守估計仍有一兩萬人,攜帶的資金不下萬億元。
高山、楊秀珠、蔣基芳、陳傳柏、程三昌……這些至今仍在「追逃榜」上赫赫有名的貪官,讓人們感覺,貪官「貪了就跑,跑了就了」,是一種無言的結局。
追貪官難,追贓款更難。每年,大量的國有資產、民脂民膏被席捲出境,融入了發達國家的經濟循環,從此難以剝離、難以追索。
一個個驚人的數字,時刻考驗著中國反腐的決心和耐心。
5月23日,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聯席會議在京召開。這是2007年該機制建立以來的第三次會議。該機制是由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以及司法、外交、公安、金融等職能部門共同組成的反腐敗大網。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干以勝指出,針對當前防逃工作面臨的形勢,要完善防逃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防逃制度建設頂層設計,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優勢,統籌部署,整體推進,有效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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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最多51個貪官外逃未遂
防逃追逃工作面臨的形勢有多嚴峻?截至「五年反腐敗規劃」收官的2012年,還有多少貪官潛逃國外,捲走的貪腐資產數額有多少?官方沒有準確數據發佈,但近年來被曝光的腐敗分子外逃或將資產轉移境外的典型個案卻不勝枚舉。
多少貪官逍遙境外?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一份關於「腐敗資產外逃」的研究報告曾引起不小的震動。報告中引述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調研資料披露: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
儘管隨後有機構指出該調研報告引用的有關外逃貪官、金額的數據有誤,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下稱「中紀委」)一位官員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8000億元」的金額「絕對不準確」,但這一數據還是引起社會不小的震動。
至今,中國腐敗官員外逃資金的數額有幾種版本: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公佈,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公安部2004年的統計資料表明,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額逾700億元;審計署發佈的消息稱,截至2006年5月,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
《中國經濟周刊》從最高檢歷年「兩會」上的工作報告整理得知,自2000年底最高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而據最高檢公開發佈的2005、2007、2009—2011年五年的數據顯示,我國這五年共繳獲贓款贓物金額達到541.9億元。
而在被抓獲的這近2萬人中,有多少稱得上是「貪官」?還有多少貪官逍遙境外?《中國經濟周刊》對此向中紀委、最高檢、國家反貪局的採訪申請,均被婉拒。
「我們不應當過於追求這些數據是否為官方認可,是否準確,而應當透過這些數據認識到當前中國腐敗官員資金外逃現象的嚴重性,在此基礎上尋找應對之策。」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林雪標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林雪標曾參與辦理多起貪污賄賂案件,在境外腐敗資產追回方面有實戰經驗。
自2000年來就一直關注反腐的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根據他們的研究,外逃官員保守估計仍有近萬名,攜帶金額約1萬億元。「按照人均1億元來估算。要在國外過上比國內更好的生活,必須有雄厚的『黑金』做保障,不到這個數額級別,他們也不會選擇出去。現實情況也印證了這一點。不少貪官一人就捲走幾億元,規模相當大。這是中國腐敗形勢嚴峻的一個重要標誌之一。」
林雪標舉了一個例子,更令人震驚:當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在聯合國框架下打擊跨國腐敗最為重要的國際公約。在這兩個公約生效前的一段時間,腐敗官員外逃情況尤為猖獗。2003年8月3日晚至8月5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口岸、航空港共查獲60多名持護照或者通行證企圖外逃的政府官員,其中有7名副廳級官員持有金融機關、海關等部門核准的攜帶外匯出境證明,攜匯最少的一名經貿幹部隨身攜帶60萬歐元。
2003年9月29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生效。在當年9月30日晚至10月1日晚的這24小時中,就有51名貪官在企圖外逃時被捕,開創了一天之內外逃未遂被捕貪官最多的紀錄。在那個國慶「黃金周」,中國司法機關共抓捕115名企圖外逃的貪官。
金融和國企是攜款潛逃重災區
國家社科基金《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的調查顯示,金融系統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是攜款潛逃的重災區。在他們的調查中,外逃貪官中,金融系統、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占87.5%,其他部門約占12.5%。
金融系統和國企,不僅貪官跑路多,捲走的金額更加驚人。
2000年從澳大利亞押解回國受審的上海大東江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蕭洪彬,他製造了全國騙購外匯金額最大的非法經營案,騙匯7.6億美元。
2001年,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夥同許超凡、許國俊貪污4.83億美元,2004年被押解回國。
2005年,中國銀行哈爾濱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卷款8.39億元,與妻子一起逃往加拿大。
「外逃貪官大多是國有企業『一把手』,或者分支單位的『一把手』,對於企業運營及財務有絕對的操控權,能夠接觸到巨額資產,利用手中權力大肆侵吞國有資產。」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李成言還指出,不分行業看特徵的話,「裸官」群體是外逃貪官的「預備隊」。「大多數外逃貪官,第一步都是讓孩子和夫人先出去,然後自己擇機潛逃。這些貪官年紀都比較大了,如果親人都不在身邊,錢又都匯出國了,自己一個人在國內怎麼生活呢?」因此,防逃,首先要看好「裸官」。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今年2月發佈的《「裸官」監管調研報告》顯示,38.9%的公職人員認同配偶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46.7%的公職人員認為其子女可以擁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其中省部級、司局級、縣處級對此認同的人數均超過半數,分別為53.3%、53.4%、51.7%。
《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表示,外逃的政府官員大多年齡在50歲以上。比如,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出逃時59歲,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出逃時58歲,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出逃時57歲,等等。「政府官員往往在臨退位時外逃。只有達到一定級別後,才有可能積聚巨額的不法資財。在位時,可以用權力掩飾自己的腐敗行為,但一旦退位,害怕被追查,所以在臨退位時一走了之。」
這些腐敗官員去了哪兒?根據林雪標的研究,他們當中,身份級別高、涉案金額大的腐敗官員,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荷蘭、澳大利亞等;身份級別相對較低、涉案金額相對較小的腐敗官員,大多就近逃到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等;還有一部分外逃者通過香港中轉。
由於美國、加拿大、日本,以及多數歐洲國家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這給跨國追捕造成了現實障礙。而腐敗官員卻因此得以「逍遙法外」。近年來,不斷有媒體報道,諸如新西蘭高檔汽車銷售商將來自中國的「小留學生」列為最高端客戶;美國也爆出了富人區因不明背景的中國家庭遷入而拉動民宅價格上升的消息。
「中國貪官外逃,在國外某些地方已經成了有一定影響的現象,比如,加拿大甚至有貪官小區,他們住在一起,組織起來,形成合力。」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追贓是國與國的較量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肖揚在其《反貪報告》一書中曾透露,「據有關部門統計,外逃貪官最高涉案金額達4.83億美元(即余振東案)。」
余振東案是中國開展國際反腐合作的一個典型案例。
余振東案,即震驚全國的「開平案」。2001年10月,中國銀行在一次全行數據信息整合時發現,高達數億美元的款項不翼而飛。調查發現,在長達10年的時間裡,曾經擔任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的余振東、許超凡、許國俊,先後把4.8億多美元的銀行資金轉移到海外。案發後,三人逃至美國。
我國司法機關於2001年11月15日立案後,即要求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依據此前簽訂的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方向美方提出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在中美沒有雙邊引渡條約的前提下,中方以遣返作為替代措施,積極協助美國方面取證,最終使得余振東於2004年被美國遣返回中國,後被判刑12年。
仍滯留美國的許超凡和許國俊,於2010年5月6日在美國分別被判處25年和22年有期徒刑。
這雖然是一起富有實效的貪官跨國抓捕案,但其中的一些細節也值得深思。「余振東貪污4.83億美元,為什麼只判12年?這是中美在遣返協議中商定的結果。」李成言認為,跨國抓捕貪官不僅困難,還常常受到發達國家的壓力,比如法律干預。
普遍認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經濟犯罪的看法不同,發達國家大多認為經濟犯罪不應以失去終身自由為懲罰,但發展中國家對經濟犯罪制裁得更嚴重。
「與追人相比,錢追不回來更可怕。錢追不回來,我們付出的代價太大了。」李成言說。
余振東被抓捕回國後,美國法院判決仍滯留境內的許超凡、許國俊應歸還4.83億美元。兩人對此表示了異議。根據庭審文件顯示,許超凡、許國俊被沒收的財產,只有數十萬美元現金、多件金銀鑽石首飾、名牌手錶、位於加拿大的三棟豪宅,與4.83億美元的巨資相去甚遠。
美國司法部發言人表示,美國政府抓獲「開平案」三人時扣押的355萬美元銀行存款已經歸還中國,還有15萬美元現金、一些珠寶和房產,也將歸還給中國銀行。
跨國追贓,成本太高
驚人的財富在中國被非法攫取後,注入了發達國家的經濟循環。資產跨境追回在實踐中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資產流出國與流入國在經濟利益上的衝突。
「資產跨境追回可能會影響資產所在國(或地區)引進外資的穩定、金融機構的信譽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資產所在國(或地區)可能不情願滿足中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林雪標說,「同時,腐敗資產跨境追回的啟動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需要足夠的追回經驗,而中國這方面則較為缺乏。」
「資產跨境追回最大的難點,就是『成本』太高,包括跨國辦案的成本,還有被發達國家截取的部分。有時成本高到讓人感覺跨境追捕幾乎失去意義了。」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目前,美國、歐州經濟低迷,加大了對貪腐資產的偵查力度,通過重新徵稅等辦法從中獲利。
「儘管跨境追捕難,成本高,但我們還必須做,否則讓貪官感覺,還是跑出去好。」李成言說。
事實上,因為腐敗資產大多是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轉移,不少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也面臨與中國一樣的難題。比如,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FerdinandMarcos)貪污了50億~100億美元,但菲律賓用了18年的時間才追回6.2億美元。
世界銀行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發佈的一組數字表明: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每年產生的腐敗收益高達200億~400億美元,而且其中大部分被轉移到發達國家。腐敗分子通過洗錢渠道將巨額資金匯出境外,為自己和家人留後路,逃避懲罰,已經是腐敗犯罪的經典公式。
2007年,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與世界銀行曾共同發起「追回被竊資產倡議」,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追回被腐敗官員竊取的國家資產。但世界銀行同時也表示,該倡議的成功有賴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建立的合作夥伴關係。
除了經濟利益相悖這樣的客觀原因,林雪標認為,中國在資產跨境追回方面還面臨一些技術性難題。比如,中國往往運用「直接追回機制」,誰主張誰舉證,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請求方不僅要證明腐敗官員通過犯罪獲取相當數額的資產,而且還應證明犯罪所得資產存在連續和不間斷的轉移鏈條,這一鏈條在任何環節上的中斷或銜接不嚴密,都可能導致訴訟失敗。
而腐敗犯罪官員往往利用職權轉移、轉移犯罪所得,造成腐敗資產及資產所有權相關資料的缺失。而且迅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統,也使得腐敗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種複雜手段轉移和隱匿犯罪所得並避免被追蹤。
此外,中國腐敗資產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權豁免原則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沒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沒收立法缺位等,都給腐敗資產跨境追回在實踐中造成了難題。
今年3月15日通過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由於沒有缺席審判制度,常常出現腐敗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後,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有些人逃往國外,中國向有關組織和國家或地區提出司法協助追償財產的時候,往往遇到一個困難,沒有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裁定,人家不予以合作。刑訴法設置了這一特別程序,犯罪嫌疑人即使逃跑、即使死亡,財產也照樣可以被追回。」
「法制發達國家一般都有缺席審判,儘管適用很嚴格。刑訴法這一特別程序相當於設置了一個『半缺席』審判制度,對財產問題可以做出判決了,對人身問題暫不做出判決,等引渡回來以後再說。」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
但上述中紀委官員對記者表示,腐敗資產跨境追回仍有不少實踐中的難題,要想追回資產,必須所在國的法律也同樣判定該資產屬於犯罪所得,想要全額追回就更加困難,因為不少國家都對資產跨國追回設置了資金分享比例。
不「分贓」,他國缺少積極性
一國協助另一國追回了出逃的腐敗犯罪資產,是否可以扣除資產追回所付出的代價?或者說,能否要求「分成」?對此,國際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大的爭議,各國司法實踐、國際及區域性公約也規定不一。
「作為跨境轉移腐敗資產的主要來源方,與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認為資產分享違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宗旨和精神,用被追繳的資產補償被害人或者將資產返還其合法所有人才是應當優先考慮的事。而以英國、美國等為主的資產流入國,主張應通過分享方式向請求方實行部分返還。」林雪標向《中國經濟周刊》指出,這種分歧在中國追回跨境資產的實踐中長期存在。
比如,美國的分享比例取決於他國在司法合作中的「貢獻」,分為三個檔次,由重大到一般分享比例分別為:50%∼80%、40%∼50%、40%以下。英國內政部對他國要求分享資產的請求,一般也按照「貢獻」來分配數額。目前他國能分得的最大份額是扣除執法費用後的實際數額的一半。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設立了專門的「被罰沒財產賬戶」,根據「公平的分享計劃」來處置。
由於分享資產能夠鼓勵各國積極參與有關的國際司法合作,正逐步被國際司法界接受。中國外逃官員「最鍾情」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歐盟國家、日本、新加坡等,普遍採取分享資產方式處理贓款。
但據王明高介紹,中國與外國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例往往規定,雙方應「免費」提供司法協助。中國甚至在與有些國家的約定中明確表示,「不得要求償還因提供司法協助所支出的費用」。這勢必削弱有關國家協助中國追繳贓款的積極性,影響追繳效果。
林雪標認為,與其在腐敗資產跨境轉移後一籌莫展,還不如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讓利一部分給為我們提供司法便利的被請求方,從而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在具體個案中,要重視談判技巧,給予被請求方盡量少的分享比例,以爭取追回更多的腐敗資產。
「據我所知,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與任何國家建立正式的分享協議。」林雪標說,1999年,加拿大皇家警察一名高官專程來到北京,就中加雙方簽訂《贓款分割協議》進行協商,但囿於中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顧慮,該協議最終沒有簽署。2009年12月初,加拿大總理哈珀訪華,中加同意早日簽署《打擊犯罪合作諒解備忘錄》,同意就簽署分享罪犯資產協定進行談判,「這表明中國對『資產分享』措施已經不再持牴觸態度。」林雪標說。
相關資料
職務犯罪
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處以行政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貪官外逃重點地區
我國周邊及鄰近國家:
泰國、緬甸、新加坡、馬來西亞、蒙古、俄羅斯等;
發達國家: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
非洲、拉美、東歐一些反腐法制不健全或與我國未簽署引渡協議的小國:
斐濟、厄瓜多爾等;
主要中轉地區:
香港、澳門;
離岸金融中心:
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百慕大等。
外逃貪官來自哪?
金融業:
已發生過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的三任行長攜款外逃、中國銀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巨資詐騙案中涉案人員高山和李東哲攜款逃往加拿大、廣東省國際信託公司香港實業分公司副總經理黃清洲貪污挪用公款13億港幣逃往泰國等大案。
壟斷性國有企業:
已發生昆明捲煙廠原廠長陳傳柏貪污1600萬元後逃匿海外、雲南紅塔集團原董事長褚時健因貪污企圖逃往越南時被邊防檢查站截獲等大案。
交通、土地管理、建築等行業:
近年來雲南、貴州等地的交通廳長相繼因經濟問題而逃往國外,河南省三任交通廳長均因受賄等犯罪而攜款外逃。
稅收、貿易、投資部門:
中外運公司某項目部副總經理丁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取好處費、貪污海運業務費,將其存入自己在香港的賬戶。
錢是如何和貪官一起跑出去的
現金走私,螞蟻搬家
一是外逃貪官本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這種方式較為簡單,費用低,但可走私的數額較為有限,風險也較大;二是腐敗分子通過某些代理機構(主要是地下錢莊)利用一些專門跑腿的「水客」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邊境口岸來回走私現金。這種方式要交給地下錢莊一定費用。
地下錢莊:國內交錢,入國外的賬
替代性匯款體繫在中國主要表現為地下錢莊。當境內客戶在境外需要外匯資金時,地下錢莊先在境內收取人民幣,之後指使境外代理人將外匯資金劃到該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上。
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比如,利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品預付貨款,出口商品延期收款這一商業行為,實際達到將部分資金長期滯留在境外的目的;或者,境內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高價購買原料、產品或高額分派紅利等,趁機將資金匯出;再比如,腐敗分子利用本企業或有特定關係的企業,偽造沒有實際商品買賣的進口合同,騙取核准匯出外匯,以表面上合法的手續轉移貪腐收入。
借企業投資
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境外,然後在境外佔為己有。
信用卡消費和提現
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
利用離岸金融中心轉移資產
離岸金融中心監管寬鬆,外逃貪官能夠在這些地方進行匿名存儲、設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難以被發現。
在海外直接受賄
貪官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等過程。例如,某單位在國外進行採購時,有實際控制權的貪官可以通過暗箱操作得到巨額回扣,直接存入其在境外銀行的賬戶。
通過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
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境內的貪官一方面可以通過其特定關係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係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註冊企業後,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更堂而皇之地轉移資金。
涉案法律、公約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十二條
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
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複製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第二十六條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使本國主管機關在另一締約國請求採取行動時,能夠在考慮到善意第三人權利的情況下,根據本公約返還所沒收的財產。
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在適當的情況下,締約國還可以特別考慮就所沒收財產的最後處分逐案訂立協定或者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
《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第十四條第一款
締約國依照本公約沒收的犯罪所得或財產應由該締約國根據其本國法律和行政程序予以處置。
第十四條第三款(二)
根據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經常地或逐案地與其他締約國分享這類犯罪所得、財產,或變賣這類犯罪所得、財產所獲得的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