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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漁民首次狀告韓國海警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6-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東方早報報道,「希望通過這場跨國官司,提醒韓國海警今後理性對待中國漁民。」6月2日,顏可青已經辦好了護照。不出意外的話,他將於6月15日出現在韓國濟州島法院法庭之上。

 浙江台州人顏可青是溫嶺市釣濱「浙台漁運32066」號漁船船主。2012年1月17日,「浙台漁運32066」號漁船在濟州島以南韓國「專屬經濟海域」內緣遭到韓國海警稽查。船長王小富說,韓方執法人員在沒有鳴笛或發出停船警告的情況下強行登船,並對船上包括自己在內的13名中國船員進行毆打,導致5人傷勢嚴重,其中3名船員當場昏迷。顏可青聞訊後趕到濟州,向韓國海警方面繳納了8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48萬元)的「擔保金」,並承擔了所有船員的醫療費用。

 今年3月初,顏可青委託北京邦盛律師事務所向韓國濟州島法院提起訴訟。這樁跨國訴訟案是中國漁民首次通過法律途徑嘗試解決涉外漁業糾紛,在此前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韓漁業糾紛是通過外交途徑或者船主甘願交「罰金」來平息紛爭。

 跨國訴訟

 目前有中方7名律師和韓方4名律師參與這起案件,在法律程序上介入案件的是北京邦盛律師事務所的羅文志律師。

 2月28日,羅文志在網上得到相關消息,隨即與船主顏可青取得聯繫,希望提供法律支持,雙方在電話裡進行了長達2個小時的交流。羅文志覺得,此案可以從法律途徑上來做一次嘗試。顏可青簽訂了授權委託書,邦盛事務所接過「浙江漁民上告韓國海警」的代理權。

 邦盛律師事務所有過涉外案件的經驗,並與韓國首爾一家律師事務所有著長期合作關係。據邦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明俊律師介紹,由於司法主權的原因,中方7名律師不會出現在韓國法庭,出庭律師來自韓國某律師事務所的2名律師。

 中方負責此案的律師李斌不願過多介紹此案細節:「作為一名律師,每一個案件都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進行法律支持,最大範圍內保護好委託人的權益。」

 此前,中國漁民與韓國海警之間的矛盾已經是公開化,中韓因捕魚導致的摩擦,近年已愈演愈烈。矛盾最為緊張的時刻是2011年12月12日。兩位韓國海警在仁川市甕津郡小青島西南85公里海上扣押「非法捕撈」的中國漁船時,被中國船長程大偉揮舞的玻璃碎片刺傷。其中一名警長在送去治療途中,因左肋被捅,內臟破裂,不治身亡。程大偉也因此被韓國仁川地方法院判處30年監禁,並處2000萬韓元罰款。

 執法爭議

 目前,對「浙台漁運32066」號漁船涉及的漁業糾紛,中韓兩方各執一詞。

 韓國駐華大使館向媒體發送的電子郵件顯示,「浙台漁運32066」號漁船是一艘運輸船隻,稱「1月10日至15日之間在韓國經濟專屬區共6次從雙托網漁船上移載了共5000kg(500箱)的秋刀魚。該漁船在被查獲時並未懸掛許可證,相關材料也不具備,而且由於船長行使了緘默權,因此未能確認是否獲得了許可」。

 韓國駐華大使館提供的資料顯示,1月17日濟州海警3002執法艦發現了該漁船,為進行檢查通過鳴笛、警燈等,發出了3次停船信號,並通過快艇接近漁船再次發出了停船命令,但該船仍然不理會並逃走。同日15時25分許,6名海警登船後數次命令停船,但船長極力抵抗,阻止海警接近舵輪並繼續逃走。

 「船員集結到掌舵室彰顯威力,並無視海警的正當執法,推開海警進行抵抗,因為部分船員試圖奪取槍支,海警在掌舵室外開槍示警,在制服船員的過程中,雙方都發生了負傷的情況。」「1月22日(星期日)中國船東提供了許可證的複印件,證實了是獲得許可的漁船,違反事項由『無許可作業』變更為『移載捕獲物』。」

 韓方並沒有向新聞媒體公開錄像資料,並稱,據韓國的《刑事訴訟法》,韓國警方所擁有的與此事件相關的視頻等資料在起訴之前不得公開。

 韓國大使館公佈的《關於對中國漁船「浙台漁運32066」號執法的始末》未得到船主和船員的認同。據船主顏可青介紹,船長王小富被打昏,並非韓方所說的行使了緘默權。6名韓國海警在「浙台漁運32066」號船上執法檢查,漁民到底有沒有抗拒執法、有沒有奪槍行為,真實的過程韓國海警有現場的攝像資料。

 前往泰州進行調查取證的律師白曉明也告訴記者,船被釋放前一天及釋放當天,韓國海警十幾個人到該船上演習,要求中國船長做出肘擊韓國海警的動作,並要求船員做出奪槍的動作,中國船員拒絕了韓國海警的要求。

 白曉明稱,「浙台漁運32066」號船駕駛室內的木地板上留下了五六個槍孔,玻璃被槍打碎,彈孔仍在。他還稱,中國漁民在韓國遭到了非人道的待遇。「船長王小富,被打得後腦勺縫了4針,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左手食指末節指骨骨折,連續幾天昏迷;船員閔昌現被打得吐血昏迷,顱底骨折、腦震盪、頭皮血腫、右肩峰骨折;船員童加明被銬遭打後一直穿短褲背心拖鞋,在下雪的天氣裡韓國海警不給他們穿衣服,這是虐待的行為。」白曉明稱。

 申請「正式審判」

 第一起訴訟是類似於中國「行政訴訟」,在韓國叫做「正式審判」。邦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明俊稱,之所以提出該項訴訟是考慮到訴訟時效。

 據瞭解,處罰「浙台漁運32066」號船時,濟州島地方檢察院啟動「略式命令程序」對王小富向簡易法院提起公訴,對王小富處以罰款。(「略式命令程序」是指「對於罪行輕微的案件,如果嫌疑人同意的話,檢察官便以簡略的方法向簡易法院提起公訴。簡易法院的法官只根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的訴訟程序。)

 略式命令經法官同意簽發後,對略式命令不服的被告人可以「在送達後的7日內,以書狀向簽發處罰令的法院提出正式審判的請求,並可在第一審判決前撤回」。

 船主顏可青對韓國警方的處罰不服,要求法院進行「正式審判」。

 中方漁民提出來的法律訴求是針對韓國警方對中國漁民做出來的8000萬韓元罰金的法律依據以及是否適當進行法庭審查。

 由於該案件是一起涉外案件,在調查取證方面,律師們作出了最大努力。在取證時,白曉明律師將取得的證據在公證處進行公證,並由外交部門交給韓國駐上海領事館。

 在韓國,證據的證明力要依法官的自由判斷。「證據認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真實認可,另一種是程序認可,我們不能保證韓國法院能夠採信我們的證據,但在程序上最少做到他們無可非議。」白曉明稱。

 根據律師調查,「浙台漁運32066」號船是一艘漁獲物運輸船,該船國內證書齊全、合法、有效,同時擁有韓國頒發的證書,證書號為C23-8058。「韓方所說的該船6次從雙拖網漁船上移載了共5000kg(500箱)的秋刀魚,這不符合事實。據我們瞭解,該船沒有收購一條秋刀魚。」白曉明稱。

 在顏可青手中,有兩頁紙,全部為韓文,這是韓方向其出具的文件以及處罰緣由。邦盛律師事務所合作方韓方律師給出的翻譯是妨礙公務罪和違反了韓國專屬經濟水域外國人捕撈管理條例。

 韓國大使館給出的解釋是移載捕獲物。根據韓國《經濟專屬區漁業法》規定,對非法捕撈漁船的罰款上限目前為1億韓元。

 參與事件調查的台州市市委漁業協會秘書長龐虎林早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浙台漁運32066』號船最後被罰款8000萬韓幣,是按照無許可作業來處罰的,如果按韓方說是『移載捕獲物』,罰款3000萬韓幣也差不多了。韓方如果最終認定該船違規款項是『移載捕獲物』,那麼應當退回5000萬韓幣擔保金。」

 目前,韓國法院稱於2012年6月15日下午2時開庭。「一切還需要看法院裁定。」劉明俊對案件結果不做預判。顏可青為打這場官司,付出了15萬元人民幣的律師費。對於案件能否勝訴,他也沒有多大的把握,但他告訴記者他會到韓國法院參與旁聽。

      責任編輯: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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