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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茂港法院原院長被判死緩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6-2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央視報道,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民事枉法裁判(本報去年進行過報道),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茂名市茂港區人民法院原院長嚴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嚴得在任茂名市水東開發區人民法院籌備組組長、水東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茂港區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夥同他人套取法院公款、指使財會人員向其本人及其妻子的銀行賬戶中存入現金及報銷私人發票、侵吞案件保證金等形式,貪污款項共計 7560753.82元;任職期間,嚴得在幹部任用、工程承建、案件執行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金額共計3787000元;2007年至2008年間,嚴得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先後五次挪用單位公款用於經營活動,款項共計9113388.91元,事後將上述款項歸還;2006年,嚴得在明知當事人從事組織人員違法放貸謀利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不依法履行職責,違法辦理了相關的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縱容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活動。另外,嚴得在任茂名市茂港區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還幫助他人製造虛假民事訴訟,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得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本單位財物,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用於經營活動及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放高利貸,還支持、縱容其犯罪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利用職務便利,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貪污罪判處嚴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嚴得犯罪所得的財物,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據瞭解,宣判後,嚴得在陳述時稱判決書部分事實認定不符,並當場表示要上訴。

      責任編輯: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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