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國家安監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報告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並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建議。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機型B3130號飛機執行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定期客運航班任務時,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林都機場進近著陸過程中失事,造成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891萬元。
調查報告建議,給予河南航空E190機型機長齊全軍、時任河南航空運行控制中心經理譚明、時任河南航空飛行技術管理部經理李征、河南航空飛行部經理周勇、河南航空安全監察標準部經理楊卓、時任河南航空客艙部經理劉娟等多名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人員。此外,鑒於時任河南航空E190機型副駕駛朱建州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進行責任追究。
報告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對河南航空有限公司處以500萬元罰款。事故發生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已對河南航空作出暫扣其運行合格證的行政處罰,河南航空重組完成後,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民航監管機構運行合格審定方可恢復運行。
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齊全軍,中共黨員,河南航空E190機型機長。作為事故當班機長,未履行《民用航空法》關於機長法定職責的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低於最低運行標準實施進近,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在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復飛措施,繼續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飛機撞地後,沒有組織指揮旅客撤離,沒有救助受傷人員,而是擅自撤離飛機。建議依法吊銷其飛行駕駛員執照,給予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處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朱建州,河南航空E190機型副駕駛。作為事故航班副駕駛,在最後進近階段報錯飛機高度/位置信息,在不能看見跑道的情況下飛機穿越最低下降高度並繼續下降時,沒有提醒機長保持最低下降高度平飛或復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進行責任追究。
3.譚明,中共黨員,時任河南航空運行控制中心經理。主要負責公司運行調度,監控、協調現場保障工作和運行控制中心的全面工作等;2011年4月,被免去河南航空運行控制中心經理職務。未能合理調配事故航班機組人員,造成該機組成員均為第一次執行伊春機場飛行任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李征,時任河南航空飛行技術管理部經理,主要負責飛行員的飛行技術管理等工作;2010年12月,被免去河南航空飛行技術管理部經理職務。飛行技術管理薄弱,未能發現並糾正機長齊全軍長期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5.周勇,中共黨員,河南航空飛行部經理,主要負責公司飛行員管理等工作。對飛行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整頓等工作跟蹤督促落實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6.楊卓,中共黨員,河南航空安全監察標準部經理,主要負責公司安全管理、運行標準等工作,對公司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7.劉娟,時任河南航空客艙部經理,主要負責客艙安全、服務以及乘務員訓練管理等工作。未能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公司乘務員應急培訓中存在的問題,影響了乘務員應急訓練質量和應急處置能力。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8.戚燕軍,中共黨員,時任河南航空總飛行師,主管河南航空飛行員的訓練和技術管理;2011年6月,被免去河南航空總飛行師職務。飛行技術管理薄弱,未能發現並糾正機長齊全軍長期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朱南,中共黨員,時任河南航空副總經理,分管河南航空的運行管理工作;2011年6月,被免去河南航空副總經理職務。履行職責不到位,檢查督促不力,未能有效解決公司運行安全、技術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李強,中共黨員,時任河南航空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和安全生產,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事故發生後,被免去河南航空總經理職務。工作失職,未能有效解決公司安全運行和人員培訓、飛行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
11.張沛,中共黨員,深圳航空副總裁、河南航空董事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督促指導不力,對公司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協調溝通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馮剛,2010年5月任深圳航空總裁、黨委副書記,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3.師波,中共黨員,民航河南監管局飛標處處長、河南航空主任運行監察員。履行監察職責不到位,對河南航空飛行技術管理薄弱及客艙乘務員培訓不符合要求等問題,監察、督促整改不力;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程序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審定同意該航線運行許可,且對該航線的運行情況失察;在河南航空主運行基地變更補充運行合格審定中,未發現客艙乘務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李慶忠,民航河南監管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飛標處、航務處、市場處、空防處等;2010年7月10日開始主持全局工作,分管飛標處和航務處等。履行監察職責不到位,在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審批後,對該航線的運行情況失察;對河南航空存在的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安全管理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郭建業,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常委,2010年7月前任民航河南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任民航河南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河南航空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監察不力;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程序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簽字同意該航線的運行許可。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王玉潮,中共黨員,時任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標處處長。對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程序規定審定批准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運行許可、對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運行監察不力、對該航線運行情況失察等問題,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7.梁世傑,時任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副局長兼總飛行師、黨委常委,分管飛標處、航空安全辦公室等。對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程序規定審定批准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運行許可、對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運行監察不力、對該航線運行情況失察等問題,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作為河南航空主運行基地變更補充合格審定小組組長,把關不嚴,未能發現該公司客艙乘務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8.牟全海,中共黨員,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負責東北地區航線經營許可等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審批、頒發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程序不規範,且未按規定告知民航黑龍江監管局等相關民航管理機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9.高宗祿,時任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管理監督不到位,對工作人員審批、頒發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程序不規範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事故發生後,民航局空管局和中南空管局已給予中南空管局氣象中心信息室副主任朱娜降級處分、時任中南空管局氣象中心信息室主任吳志強撤職處分、時任中南空管局氣象中心主任鄭炳智降級處分、中南空管局副局長吳曉宏記過處分、時任中南空管局局長張建警告處分。建議對朱娜追加處理。
朱娜,中共黨員,中南空管局氣象中心信息室副主任,負責部門的現場運行和人員培訓,擔任氣象數據庫的系統管理員,負責氣象數據庫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在中南空管局氣象數據庫系統中輸錯伊春機場代碼,導致伊春機場特殊天氣報告沒有最終傳輸到河南航空,使河南航空運控部門無法對機組進行必要的提醒和建議。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解聘其中南空管局氣象中心信息室副主任職務。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對河南航空有限公司處以500萬元罰款。
事故發生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已對河南航空作出暫扣其運行合格證的行政處罰,河南航空重組完成後,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民航監管機構運行合格審定方可恢復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