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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政法委書記賣官成癮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7-1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6月27日上午,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曾官至廣東省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的倪俊雄因受賄罪獲刑15年,沒收財產人民幣300萬元和違法所得人民幣338萬元。

倪俊雄,男,61歲,2010年涉嫌違紀被廣東省紀委「雙規」時,從茂名市公安局局長一職轉任廣東省綜治辦副主任僅1年多。廣東一所鄉鎮中學老師出身的倪俊雄,曾在縣教育局招生辦、中學團委、黨史研究部門和省政法委等多個部門任職,一直官至副廳級。2002年,倪俊雄51歲時達到了事業高峰,任職茂名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05年至2009年7月兼任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據檢察機關調查,就是從2002年開始,倪俊雄瘋狂買官賣官,聚斂了大量非法財富。直至2010年茂名發生「官場地震」,省紀委調查組在茂名市原常務副市長楊光亮違法違紀案件中才意外發現了倪俊雄的案中案。

從一個草根成長起來的優秀幹部墮落為一個徹頭徹尾的貪污腐敗分子,倪俊雄案讓人深思。

從勵志楷模走向腐敗深淵

可以說,2002年之前的倪俊雄,也曾經是一個典型的青年勵志楷模。

19歲起就在鄉鎮中學教書的倪俊雄,23歲時抓住了自己人生中的第一個機會,進入揭西縣師範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揭東縣教育局招生辦公室工作。

一個偶然的機會,他當上了揭東縣桂嶺中學團委書記,而且一當就是4年。在這段人生奮鬥的最初時期,倪俊雄非常努力,邊工作邊學習,完成了4年韓山師專政治教育專業的函授課程。此後兩年,他又考上了廣東省委黨校理論師資培訓班政治經濟專業,為其走向輝煌埋下了伏筆。

1985年,有過基層經歷、學習紮實的倪俊雄迎來了人生中的第一個小高潮,以34歲的年齡當上了廣東省委黨史研究室三處副處長,一幹就是10年。

深厚的黨史研究背景,為他日後進入政法委系統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1995年到2002年這幾年間,他官運亨通,歷任廣東省政法委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常務副主任等職。可以說,就是在這一次次的陞遷中,倪俊雄體會到了人生不同的風景。

2002年,倪俊雄正式升任茂名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也就是從這時候開始,倪俊雄有了「第一次」受賄經歷。

有案可查的資料顯示,2001年,時任茂名市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楊強,為了獲取倪俊雄在工作上的支持,經常假借春節或中秋節名義,向倪俊雄大肆行賄。

「為了與倪搞好關係,每年中秋、春節前必定送錢給倪,一般是兩三萬元,其他小的節日有時送一兩萬元,2002年到2009年,總共送了30萬元人民幣。」後被另案處理的楊強曾做此供述。

2007年春節,想兼任區公安局長的楊強,在倪俊雄辦公室把一個裝有30萬港幣的信封交給倪俊雄,並叫倪多多關照。果然,2007年春節過後不久,他兼任茂港區公安局長的任命就下來了,「能夠兼任公安局局長都是因為倪俊雄的幫助」。

從一萬、兩萬到一口氣幾十萬,發現買官賣官可以收受不少好處的倪俊雄,開始一發而不可收。

賣官不分官位大小

法院認定的倪俊雄收受賄賂共有41宗,大部分都是倪俊雄拿公安系統內的職位「交換」所得,這些「賣出去」的職位上至縣級市公安局局長、區公安局局長,下到副科長,「價位」從人民幣30萬元到人民幣2萬元不等。

劉某某,2007年時還只是茂名市公安系統的一名科長,為謀取分局局長的位置,他打算向倪俊雄行賄,行賄地點就安排在了一次酒席上。

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約倪俊雄在廣州市天河區吃飯,還拉上了自己的香港親戚作陪。飯後,劉送給倪30萬元港幣。

實際上,根據劉之後的供述,2006年至2009年間,他每年春節都送給倪俊雄2萬元港幣,中秋節送1萬元港幣,共計12萬港幣。平時他也有送錢給倪俊雄,每次2萬元港幣左右,印象中有過5次,共計10萬港幣。

劉某某的模式被複製到了各級各類官員的調配中。

吳某原系茂名市公安系統一名普通科員,為在崗位調整時得到倪俊雄的提拔,吳自2008年中秋節至10月下旬,分3次共送10萬元人民幣給倪俊雄。倪俊雄收受賄賂後,於2009年1月將其提拔為副科級幹部。

吳供述稱,他工作滿20年了,但一直未得到提升,而當時倪俊雄兩次大批量提拔幹部,他想爭取一個職位,於是決定送錢給倪俊雄。

相似的事情還發生在一名系統內的副主任吳某身上。2008年10月某天上午,他趁拿文件給倪俊雄的機會,將裝有8萬元港幣的信封放到倪俊雄辦公桌上,希望倪能提拔任用他。2008年10月,他也被提拔為正職。

在單位裡默默無聞的小科員也在暗自想辦法。

陳某平時工作中不會接觸到倪俊雄,但為了給倪留下好印象,也決定送錢給倪。第一次是2005年春節前,他因工作需要向倪匯報,就用塑料袋裝了兩條煙和3000元人民幣送到倪俊雄辦公室,稱是節日心意,倪沒說什麼就收下了。2005年至2010年間,他經常趁節日送錢給倪,共計6.7萬元。功夫不負有心人,跟領導關係越走越近的他,終於獲得任命,行政級別從科員晉陞為副科級。

主動暗示他人能「幫忙」陞遷

在一些涉及提拔、升職的情況下,倪俊雄會主動以打電話等方式向行賄人暗示,要幫忙為其實現陞遷。

2007年年中,時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長的李天福為謀取崗位調動約請倪俊雄吃飯,並在飯後送給倪10萬元港幣。倪俊雄收受該筆款後,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李天福調崗至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長。此外,為在工作和仕途陞遷中獲得倪俊雄的關照,李天福於2005年至2009年春節及中秋節期間,分多次送給倪俊雄共計20萬元人民幣。

被另案處理的李天福供述稱,從2005年倪俊雄調任茂名市公安局長一職後,他每年春節和中秋節都送給倪兩萬元人民幣及煙酒。每次送錢送禮,他都選擇在請客吃飯等迎來送往中。

比如,春節時,他一般會請倪俊雄到茂名東園餐館吃飯,飯後就把兩萬元人民幣用信封裝好放在煙酒禮品袋內給倪,有時來不及買禮品就直接把裝有現金的信封交給倪。中秋節他一般是把裝有現金和煙酒的禮品袋放在倪俊雄的車上,有時直接到辦公室把現金給倪。

值得深思的是,李天福最大一筆的行賄,是源於對倪俊雄主動提出願意幫忙提拔他後的感謝。李天福任信宜公安局局長已近5年,面臨交流換崗,倪俊雄主動找到他稱要提拔他任茂名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政治處主任。

李天福供述說,當時他到廣州出差時約請倪吃飯,倪俊雄就帶著妻子和司機出席。席間,他趁倪俊雄進衛生間時,將一個裝有3萬美元的信封塞進倪妻子的手提袋裡,倪的妻子推脫了一下就收下了,但後來陞遷一事沒辦成。又過了三四個月,倪俊雄告訴他可以在茂南區和高州兩地選擇任局長,他考慮到茂南治安太複雜就表示想到高州工作。倪答應可以考慮,他擔心這件事又辦不成,又到廣州老地點請倪俊雄吃飯,這次倪俊雄只帶了司機。飯後他送給倪10萬港幣。倪俊雄收受該筆款後,很快幫助李天福調崗至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長。

另一名正科級幹部陳某,倪俊雄主動打電話給他稱市縣有局長職位空缺,問他有無意思到下面任職,陳當時未明確答覆。國慶節後,他去倪俊雄的辦公室,表示想去下面市縣任職,倪稱任職的事要報市委批。為了任職的事情,他去倪俊雄的宿舍,送給倪3萬元和一些茶葉。同年五一節前,他又去倪俊雄的宿舍,送給倪5萬元現金和一些茶葉。

2010年春節期間,陳在廣州市天河區一家酒店請倪俊雄吃飯時,送了2萬元給倪。此外,他在逢年過節時都會按慣例送錢給倪俊雄,其中2006年至2008年,共計2.6萬元。陳某很快升任自己期望的職位。

買來的官位滋生更大腐敗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資料顯示,有名有姓、在倪俊雄安排下順利陞官的行賄者,起碼在30人以上。有的官位受賄高達幾十萬元,有的官位哪怕只有幾萬元,也盡數落入倪俊雄袋中。

張某某為了調回市直機關任職,在一次宴請酒席後,送給倪10萬元人民幣。實際上,早在2004年到2005年,為了感謝倪俊雄的幫助,張某某已送給倪5萬元人民幣。這15萬元,成功助其調回市直機關任職。

茂名市某公司的經理喬某有一個女兒是茂名公安系統的一名普通科員。為使女兒能夠在崗位調整時得到提拔任用,喬某約請倪俊雄吃飯並送給他5萬元人民幣。之後,其女兒被順利提拔為一實權部門副職領導。

買來的官位,又滋生了更大的腐敗。

被倪俊雄案牽出的黃鴻案就是一例。2005年8月至2007年9月,黃鴻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自2007年10月起,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其間,為了獲得仕途陞遷,黃鴻向倪俊雄等人行賄共計37萬元。2007年至2009年間,黃鴻在崗位調整、職務提拔等方面為陳斌等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330.3萬元。

斂財多發生在人情往來中

倪俊雄及其辯護律師曾提出,倪俊雄客觀上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行賄人只是為了搞好關係而在逢年過節送的紅包不應計入受賄數額,所以不構成受賄罪。

縱觀倪俊雄的賣官之路,從一萬、兩萬一個官位到幾萬、數十萬一個官位,送錢送禮者確實均選擇在過年過節、家人住院、到辦公室談工作以及外出吃飯、應酬等場合中。

比如呂某,原來只是茂名市公安系統一名普通科員,當他得知有副科長的缺位後,又聽很多同事說要升職就必須送錢給倪俊雄,於是他決定送錢給倪。後他將兩條中華香煙及3萬元人民幣現金裝入塑料袋內,然後以匯報工作為由前去倪俊雄家中。他向倪提及該職位缺位的問題,倪當時未表態,他坐了約四十分鐘就離開。呂離開後,倪俊雄在禮物袋內發現有3萬元現金。之後不久,呂即被提拔,行政級別從科員晉陞為副科級。

為了能夠在崗位調整時得到提拔任用,只是副科級幹部的黃某,在2007年春節前一天晚上,將裝有5萬元現金的牛皮紙信封連同糖果等年貨放在禮品袋內,前去倪俊雄家中拜訪,二人在客廳裡閒聊了幾分鐘後他就將禮品袋留下後離開了,不久他也被提拔。

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法院在審理查明後認為,倪俊雄作為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後兼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行賄人正是因為倪俊雄的該職權,出於謀取崗位調整的意圖向倪俊雄行賄,並且倪俊雄在黃鴻等人崗位調整中確實起了關鍵作用,因此,倪俊雄及辯護人提出倪俊雄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的意見不能成立。對於辯護人提出行賄人逢年過節送的紅包不應計入受賄數額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中,行賄人均有謀取崗位調動的意圖,並且部分行賄人最終也得到倪的幫助順利達到目的,因此,倪俊雄明知行賄人有謀取利益的意圖,依然收受行賄人財物,收受的財物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法院最後判決,倪俊雄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倪俊雄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倪俊雄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責任編輯: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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