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7月23日,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黎慶洪涉黑一案依法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黎慶洪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數罪並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經過長達1個多月的開庭審理,法院認定,1999年黎慶洪糾集楊松、何菊建、蒙祖玖等20餘人,在貴州省開陽縣成立「同心會」,推舉黎慶洪為「大哥」。在「同心會」的基礎上,黎慶洪糾集何菊建、李相建、黎猛等人,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為黎慶洪等人所經營的礦業提供非法保護、聚眾鬥毆、開設電玩城賭場聚眾賭博以及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群眾,危害一方,形成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其中黎慶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起組織、指揮作用,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38人先後加入黎慶洪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陸松濤等17人分別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
依照相關法律,法院還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賭博罪等,分別判處李相建等49人有期徒刑14年至6個月不等或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