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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7人圍攻奪槍 滇警中彈受傷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8-2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都市時報21日報道,「砰」,一把警用手槍射出彈頭,射中的不是不法分子,而是自己的主人。這件事發生在昆明宜良南羊,中槍的是一名處警的民警。

17日晚7時許,宜良縣公安局南羊派出所民警李定坤、王發明出警,到該縣境內的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解決兩起糾紛。過程中,突遭衝突一方中多名男子強搶李定坤的警用手槍,致使手槍被擊發,子彈射入李定坤的身體內。

報料:

民警被自己的槍射中

昨日上午,一名匿名人士打進本報熱線電話報料:17日晚7時許,幾名校外人員來到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與校方的老師們發生衝突。南羊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趕到該校,由於雙方衝突激烈,民警掏槍對空鳴槍警告時,幾名男子強搶李定坤的手槍。這個過程中,李定坤的配槍被擊發,子彈射進身體。「已抓了好幾個搶槍的人,我還不知道他們的身份,以及為什麼要搶槍。」

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位於宜良縣城與原南羊鎮的公路邊哈喇村小組內,距宜良縣城大約10公里,距原南羊鎮約1.5公里。

搶槍事件已為南羊鎮部分人員知曉。一些當地人說,聽說這件事發生在這所學校,與打架事件有關,打架的一方是該校教職員工,另一方是社會人員,是他們搶奪民警的手槍而造成民警受傷。而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一名職員也謹慎地證實,這個事件確實發生在該校。

昨日上午,透過台湘科技學校大門口望去,有數百名學生穿著迷彩服正在軍訓。兩名保安把守學校大門,門口的規定提示,只要是登記證件後,來訪者就可以進入學校。但事實上並非常如此:記者先後以找人、採訪等為由,嘗試進入學校。保安們盤查似的盤問記者,阻止記者進入校園採訪。

哈喇村一些村民說,本地學生幾乎沒有人在這所學校上學,裡面的學生都是外地來的。以前,這所學校大門管理鬆散,任何人隨時都可以進入校園。這件事發生後,校方加強了對大門的管理。

一名保安昨天否認了校園裡發生過該事件,但他同意聯繫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辦公室。後來這名保安對記者說:「校辦說學校不接受採訪。」隨後,一名體形較胖、職業裝上有台湘科技學校校徽的中年婦女走到大門口。她對記者說,不能接受採訪,因為他們單位特殊。這所學校的大門口,除了掛著該校名稱的牌子外,還有一塊「雲南冶金技工學校」的牌子。就這兩個名稱而言,到底有什麼特殊的?這名婦女說,特殊的是房東。

原因:

3青年到學校調戲女生

昨日下午2時許,宜良警方通報了該起事件的有關情況。

17日晚7時05分,南羊派出所接到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報警說,有3名青年從校外到學校。他們是社會閒散人員,到女生宿舍調戲女生,拉著女生強行要求聊天。被學校發現後,校方抓住兩名青年,另一名青年當場逃脫。

當晚,南羊派出所民警李定坤、王發明值夜班。接到報警後,兩人到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處警,校方的保安已把這兩名青年帶到大門口右側的值班室等候。其中一人姓周,今年17歲,周某是南羊當地人。

兩位民警批評了兩名青年。快處理完該事件時,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大門口右側又傳來吵鬧聲:該校校園內有一個工廠,工廠裡的人正在和該學校的老師爭吵。李定坤等兩人去處置雙方的爭吵,勸解雙方。勸解快結束的時候,周某的父親帶來幾個人,手提棍棒來到昆明市台湘科技學校。周某的父親認為校方損害兒子聲譽,接下來,這夥人與校方的老師發生衝突,衝突激烈。

通報:

7名嫌疑人已被刑拘

宜良縣公安局通報說,當時民警為控制住現場場面,李定坤朝天鳴槍警告後,周某一方的人湧上來搶李定坤的槍,由於有槍鏈和民警的保護,槍沒有被搶走。但在這個過程中,李定坤的槍被擊發,彈頭從李定坤的右肋進入身體,停留在腋下。槍聲響後,校方保衛部門增加了人力,把對方人員控制在學校內。

宜良縣公安局接到事件報告後,增加民警,控制了全部嫌疑人。宜良縣公安局向昆明市公安局報告此事後,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治安支隊派出警力到現場調查。

警方隨後安排送李定坤到宜良縣人民醫院救治,當晚連夜轉到解放軍昆明總醫院,該院連夜為李定坤做手術治療,到次日凌晨6時30分做完手術。李定坤在該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昆明市公安局有關領導到該醫院看望了李定坤。目前,李定坤的手術成功,已經脫離生命危險,仍在解放軍昆明總醫院接受治療。

宜良縣公安局有關民警說,目前,周某父親等7人涉嫌妨礙執行公務,已經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對該案在做進一步調查。

新聞鏈接

妨礙執行公務

可處三年以下刑期

刑法對妨礙執行公務罪的規定,被妨礙公務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妨礙執行公務罪受到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當事人所採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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