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據廣州日報報道,人保部前日公佈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出現規定中的行為,情節嚴重將被開除。
《規定》列明有下列8種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散佈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規定》同時明確,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等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
另外,如果有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包養情人;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等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也將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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