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東方早報報道,9月17日至18日,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開庭審理。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王立軍自行委託的兩位律師進行了辯護。記者在庭審現場瞭解到王立軍涉嫌受賄的主要事實:2009年4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其一直系親屬調北京某部門工作,因為沒有房子,收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出資人民幣285萬餘元在北京購置的兩套住房。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事後,偵查機關依法對此進行調查。6月3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依法終止王立軍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2年7月22日,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王立軍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執行逮捕,8月2日偵查終結後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於8月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分別於8月8日、9月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立軍涉嫌犯罪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9月17日,王立軍涉嫌叛逃、濫用職權案因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9月18日,王立軍涉嫌受賄、徇私枉法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王立軍,1959年12月26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市人。2007年底,時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與薄谷開來(已判刑) 結識。後王立軍被調往重慶市,先後擔任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副市長等職,一直與薄谷開來一家來往密切。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濫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公訴人通過多媒體展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進行了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還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王立軍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嚴重,教訓令人警醒。作為公職人員,應當嚴以律己,清正廉潔;作為執法人員,更應堅守法律信仰;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無論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立軍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認罪、悔罪。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希望通過審判挽回和消除在國際國內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同時希望通過審判警示社會,讓更多人從我身上吸取教訓。面對培養關心我的組織、社會各界和親人,我要在這裡真誠地說,對不起,真的對不起,讓你們失望了。」
王立軍案舉世關注。在偵查階段,四川省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了周密的偵查訊(詢)問方案,調查了相關當事人和大量知情人,掌握核實了大量證據,並依法告知王立軍有權委託律師。
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收集、形成的證據等全部案件材料及時進行了全面細緻的審查,多次提出補充偵查意見,並及時向犯罪嫌疑人送達了權利義務告知書,依法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王立軍自行委託的律師依法查閱、摘抄、複製了案卷材料。
案件提起公訴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向被告人及時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依法對開庭時間、地點予以公告,並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分別送達了開庭傳票和出庭通知,依法告知了相關訴訟權利,依法保障了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和會見被告人等權利。
庭審前,王立軍的辯護律師15次會見了被告人。王立軍的辯護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瀋陽分所律師王蘊采當庭表示,開庭前我們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案卷。
來自成都市成華區桃源社區的居民吳群芳在庭審後說,通過庭審,我們瞭解了王立軍案件的來龍去脈。相信法律的天平是公平的,我們期待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私自出走
2月6日,王立軍以洽談工作為由,藉故取消原定公務安排,於當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經重慶市和中央有關部門勸導,王立軍於2月7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
2012年2月2日,王立軍的重慶市副市長工作分工被調整,不再兼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2月初,王立軍身邊另外3名工作人員又被非法審查。王立軍感到自身處境危險,遂產生叛逃的想法。
2月6日,王立軍以洽談工作為由,藉故取消原定公務安排,於當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
重慶市有關部門證實,期間,重慶市委、市政府沒有任何公務活動安排需要副市長到成都開展工作,沒有任何公務活動需要副市長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進行外貿、外事接洽,也沒有安排包括王立軍在內的副市長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開展外事活動。
起訴書顯示,在美領館內,王立軍與美領館官員就環境保護、教育、科技等事項作了短暫交談後,即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並書寫了政治避難申請。
經重慶市和中央有關部門勸導,王立軍於2月7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願意接受調查。
揭露案情
王立軍離開美領館後,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了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害尼爾·伍德的問題,提供了所整理的相關證據材料,還寫信給李陽要其向複查尼爾·伍德死亡案件的有關公安人員交出心血等關鍵物證。
王立軍離開美領館後,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了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害尼爾·伍德的問題,提供了所整理的相關證據材料,還寫信給李陽要其向複查尼爾·伍德死亡案件的有關公安人員交出心血等關鍵物證。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王立軍整理的卷宗材料能夠證實,薄谷開來有故意殺害尼爾·伍德的犯罪嫌疑。
王立軍自動出館後,公安部根據王立軍反映的情況,依法對尼爾·伍德死亡案複查。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薄谷開來、張曉軍作出有罪判決。
牽出他罪
2009年4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其一直系親屬調北京某部門工作,因為沒有房子,收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出資人民幣285萬餘元在北京購置的兩套住房。
王立軍案偵查過程中,有關方面陸續接到對其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的反映和檢舉,偵查機關高度重視,經依法調查取證,掌握了相關證據。
起訴書顯示,2010年以來,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記者在庭審現場瞭解到王立軍涉嫌受賄的主要事實:2009年4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其一直系親屬調北京某部門工作,因為沒有房子,收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出資人民幣285萬餘元在北京購置的兩套住房,並以其岳父名義辦理了購房手續。事後,王立軍當面向徐明表達了感謝。同年7月,王立軍接受徐明的請托,指令重慶辦案部門將已羈押的潘某、王某、張某予以釋放。
2008年9月、2009年11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局長期間,大連世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俊世先後兩次為其支付在重慶租住的別墅租金共計20萬元。2009年10月,王立軍接受於俊世請托,指令重慶辦案部門將已羈押的楊某某予以釋放。
檢舉立功
王立軍在接受調查期間,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
王立軍在接受調查期間,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法庭上,辯護人為王立軍做了罪輕辯護。辯護人提出,王立軍自動離開美領館,其叛逃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王立軍在徇私枉法中有自首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而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公訴人指出,叛逃罪屬於行為犯,一經實施,就屬於既遂,被告人經過事先預謀,以洽談工作為由進入美領館,滯留館內並書寫政治避難申請,屬於犯罪既遂。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身為公安局局長,對故意殺人重罪不履行查處的職責,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犯罪應屬情節特別嚴重。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複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