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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刊:美國有責任協防釣魚島嗎?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9-2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華網援引美國《福布斯》雙週刊網站9月日文章,題:美國有責任協防尖閣諸島嗎?(作者斯蒂芬·哈納)文章如下:

日本廣播協會(NHK)電視台新聞節目23日播出了一段有關美國國防部長利昂·帕內塔19日在北京與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會談的視頻。據NHK報道,在雙方會晤期間,帕內塔告訴習近平,美國的立場是《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尖閣諸島(即我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本網注)。如果該區域發生軍事衝突,那麼美國有義務出手干預。

21日,日本《讀賣新聞》引述了美國負責東亞與太平洋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坎貝爾前一天出席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證會時所作的證詞,據此確認尖閣諸島屬於《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的適用範圍。

坎貝爾表示,自1997年以來美國在該問題上的政策就一直很明確。

經過仔細觀察並傾聽中方對帕內塔訪華之旅的解讀之後,我的感覺似乎與日方上述觀點的含義及暗示完全不同。

在中國媒體的報道中,我並沒有看到任何帕內塔表示根據《美日安保條約》,美國有義務幫日本協防尖閣諸島的內容。中國媒體著重報道的是帕內塔向習近平確認,美國在亞洲領土爭端上「不持立場」。這也是美國一直以來的政策。

那麼這是什麼意思呢?美國的政策是為幫助日本防衛尖閣諸島而與中國開戰?不是說美國在這個問題上「不持立場」嗎?在微妙而且往往充滿矛盾和對立的外交關係領域中,其答案是上述兩種態度都是,或更有可能的是,兩者都不是。但是,我們不應該認為這些態度的微妙及含糊會給予各方同等程度的寬慰,擁有同樣的選擇以及面臨同樣的風險。

一但是,《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事實上說了些什麼呢?現摘錄如下:本條約締結雙方宣誓,在日本國管轄的地域內,若締約的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都將被視為本國自身的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並且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程序,採取行動應對這種共同的危險。任何這種武力攻擊及由此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理會。當聯合國安理會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來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時,這些措施必須停止。

我想起了日本最後一位真正成功的首相中曾根康弘約在兩年前接受的一次採訪。在建議日本應如何實施自己的外交政策,尤其是如何處理日本和美國之間的關鍵關係時,中曾根康弘清晰而務實地表示:日本應努力促使(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促成採取行動的正當理由)讓美國力量為日本的利益和目標服務。

在尖閣問題上,上述情況似乎已經發生了。或者至少來說,當日本野田佳彥政府覺得有必要對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購島事件所造成的不可抗情況做出回應,並決定對尖閣諸島實施國有化時,《美日安保條約》或許可作為決定性因素——促使決策者擁有做出這個決定所需要的信心。

如果正如NHK的報道所暗示的那樣,在應對尖閣諸島危機這個問題上可立即援引《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就能使日美能「肩並肩」地對抗中國。我認為這種想法只不過是一廂情願。

帕內塔在赴華訪問途中倉促安排順訪東京期間,他向日本發出的明確指令是日本不要使這場危機進—步升級。

中國對《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保持沉默是一種「不承認」的外交手段,從而使另一締約方(即美國)更便於退縮並在實際上放棄在該條約中暗示的承諾。

與此同時,中國也沒有顯示出對這次衝突大事化小的跡象,當然我們也不應該期望該事件造成的壓力在短期內會得到緩和。

尖閣危機中存在許多風險,尤其是誤判對方意圖所造成的風險。對於日本而言,這不僅意味著其中包括中國的意圖,而且還包括其盟友美國的意圖。

保衛釣魚島
      責任編輯: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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