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記者14日從四川彭山縣人民法院獲悉,原四川青神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澤利因受賄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對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1.2萬元,對扣押在案的3塊金條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澤利在擔任青神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購買土地、砂石開採、工程中標、圖紙修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所送財物180.66萬元。另還查明,在辦案機關對其採取調查措施期間,被告人劉澤利還主動交代了其收受王強勇等人87.46萬元錢物的受賄事實,並向眉山市紀委退繳贓款55萬元,向彭山縣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90.54萬元以及價值9.46萬元的金條3塊。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澤利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180.6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定罪處罰。鑒於劉澤利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部份受賄犯罪事實,屬坦白,予以從輕處罰;同時劉澤利當庭自願認罪,且案發後已全部退贓,依法予以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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