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据中評社11月3日报道,香港政治風潮近來呈現越來越亂的局面,有些政治力量的運作目標已經超越了民粹的範疇。需要高度警惕的是,有極少數人最近竟然明目張膽地提出港獨主張。可以說,這種港獨思想的抬頭,具有明顯的歷史與政治背景。對於這種可能嚴重攪亂香港社會的問題,由於事關全體港人的福祉,我們港人必須嚴肅對待,避免其對我們維持香港的「一國兩制」、繁榮穩定所必需的政治保障,產生重大危害。
據報道,有些人竟然在國慶節期間,在中國之香港的土地上公然打出英國殖民時代「港英旗」,發出「中國人滾出中國去」、「香港要獨立」、「南京條約萬歲」這樣的「漢奸口號」。這種毫無羞恥的言行,令人震驚。前港澳辦副主任、曾擔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的陳佐洱對此明確表示「近年來,確有股港獨勢力在抬頭,像病毒一樣蔓延得很快,這是毋庸遮遮掩掩的事實,值得提高警惕,嚴正應對」。
對政治有不同觀點,在香港這個多元社會並不奇怪,希望通過標新立異吸引民?關注也屬於常態,但是個別公開揮舞港英旗幟、大聲疾呼「歡迎」殖民統治的港人,其言行的確令人瞠目:即便是歷史上的「漢奸」,也沒有多少人敢於這麼「毫無羞恥」地公然為外國入侵者舔腳。李鴻章這樣的清朝中興名臣尚且因為受命簽署了喪權辱國的條約而遺臭歷史,更不曾聽說對哪些社會頑劣敢於公開表態願做「亡國奴」。香港如果不能就此制定相關法律,制止、處置這種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行,將無法保證香港社會的安定,也就無法保證「一國兩制」的實施。
香港自回歸以來,由於北京放手「港人治港」並竭盡力避免涉入香港事務,一定程度上使得某些政治群體對中央應有的權威,完全拋棄了敬畏之心,不少社會政治力量的言行越來越狂妄無忌。很多在港英統治時期根據《社團條例》或者《公安條例》已經可以入罪的言行,都在中央政府的寬容之下浮出水面;近期更是變本加厲,將寬容當軟弱,不僅言語狂躁,行動上也刻意衝撞紅線。藉著「民粹」的理性缺失,某些政治力量更借勢將「港獨」的聲浪擴大,這不是簡單的標新立異,實屬帶有政治目的的膽大妄為;而如果沒有一定的政治圖謀和相應支持,這種政治操作是不可能如此迅速擴展的。雖然這種政治力量包括其背後的支持者,也不會「傻瓜」到真的認為香港能夠獨立於中國內地,但是攪亂香港的民心、攪亂香港社會,讓「一國兩制」無法順利實施下去,從而牽制、壓抑中華民族的復興勢頭。這樣,不僅滿足了台前表演者的需求,也讓幕後者實現了相應的戰略圖謀。
由於香港長期屬於典型的商業社會,多數民眾對於政治其實是涉獵不深的,對某些政治力量的障眼法也就難以深入剖析。也正因為如此,才使得某些政治力量用「民主的外衣」自我裝扮,利用「民主」的口號和「民粹」的情緒,將真實的政治圖謀遮蓋起來,將善良的港人當槍使。其實很多港人並沒有深入思考,香港推動民主的目的是什麼?什麼樣的民主才能真正提高港人的生活品質?無制衡約束的「民主」對港人生活將可能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夾帶「港獨」的「民主」言行將可能給港人帶來什麼樣的災難?
人民追求民主的本義,就是通過相互支撐與約束,達至某種動態平衡,既實現整體生活品質的提升,也能夠限制某些社會群體片面利用相關支持損害其他群體的利益。所以,沒有人否認「民主是個好東西」,但是也同樣沒有人同意不受限制的「民主暴力」成為引發社會衝突、造成社會動盪的「壞東西」。
應該說,民主對於港人,像對於世界各地追求民主的人們一樣,只是一種提高整體生活品質的途徑或方式,港人不能將「民主」這個方式當作終極目標。而且,民主不是各種社會力量或個人各持己見、互不相讓,這樣只能導致無政府主義、天下大亂,也就違背了提高整體生活品質的宗旨。所以,沒有相應的制衡制度安排,沒有與民主發展同步的制衡框架,就無法保證民主發展的路途會真正朝向提高整體生活品質的目標行進。而夾帶港獨這種險惡的政治目的的所謂「民主」,將可能摧毀保證我們港人繼續生活在原有制度下的政治前提。
那麼,在現有的政治、經濟、地理等條件下,港人應該如何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質?我們認為,必須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保障「兩制」,在展現富有成效、確實穩健的「港人治港」能力之後,再逐步實現香港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穩中求變」。
首先,必須堅持「一國」前提。「一國兩制」一種創新式的政制安排,沒有「一國」也就無所謂「兩制」。我們必須客觀地承認,「一國」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終結「兩制」,而「兩制」在正常狀態下卻沒有能力改變「一國」。所以,我們港人應該客觀地認識自己、評估自己,才能避免盲目與自大,從而選擇正確的發展道路。
美國著名的中國問題專家傅高義,在其大作《鄧小平》中談到香港問題時,有一段引用的鄧小平的話:1997年以後仍會允許香港人罵共產黨,但是假如把言論變成行動,打著民主的旗號跟大陸對抗,北京就不得不進行干預。從這段話,我們應該明晰,能夠享受「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有一定的政治條件或者說政治前提的,至少必須將「一國」放在「兩制」前面;香港只有保證了「一國」,大陸才能保證「兩制」。
因此,我們港人必須清醒,絕對不能姑息一小撮政治人物的狂妄無知,而損毀港人賴以生存於原有的制度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50年不變」的政治前提。無論什麼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和英國,對叛國罪都是不能容忍的。美國憲法第三條定義叛國為「發動反對美國的戰爭,或擁護美國的敵人、並給予他們任何形式的援助」。由此對照,可以說那些在十月一日國慶節遊行中打著港英旗幟明目張膽提出「港獨」的「政治狂人」,已經不僅僅是口頭表達思想,而是以實際行動嚴重觸犯了政治紅線。廣大港人需要自行維護50年不變的生活方式,絕對不能為極少數人的政治圖謀、洋奴情結所綁架;那種漢奸言行,將會為香港社會積惡,給香港大?種禍。對此,港人絕對不能聽之任之,必須嚴肅對待,免受池魚之禍。
其次,民主制度必須配套發展。任何地方,都是追求有序穩健、最大範圍惠及社會各個層面的民主,而不是僅僅照顧會哭的孩子。人們往往只是關注「民主」對「權力」的制衡作用,其實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民主」也必須包含對群體性非理性行為的制衡。遠的不說,無論日本軍國主義還是希特勒納粹,都是在萬民支持的「民主」背景下對人類犯下了滔天罪行。這種「民主」,能不讓人膽寒嗎?所以對於民主制度需要系統化的安排,必須建構相應的制衡機制;祗民主而沒有相應的制衡機制,民主往往會被扭曲,淪為「多數暴政」,又或者民眾被少數人引導、操縱,非理性地傷害他人甚至自我傷害而不自知。制衡機制的設立,可以減少民主的無序性和盲目性。對於香港這種充斥著各種外來政治力量的地方,防止外來政治力量肆意插手並擾亂香港社會、實現真正的「港人治港」,尤為重要。
港英政府當年為了防止防止其他力量影響其管治,其實早有相關法律安排。著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學者、美國紐約大學資深終身教授熊玠約曾在《中國評論》月刊撰文指出,1920年制定的《社團條例》,此法制授予港督絕對之權力可宣佈任何社團為非法--假如這個社團可能被用作對「本殖民地」安寧與公安起得威脅的話。港督更有權禁止任何香港社團與境外政治社團掛鉤。只是這個法(條例)﹐彭定康在1992年非法地篡改廢止了。另外的《公安條例》在防止叛亂、顛覆、煽動等罪行也賦予政府絕對的權力。譬如警察只要根據對任何人有「懷疑」的理由(不需要任何證據、也不需要法院的傳票)就可以將之逮捕。這個法(條例)也被彭定康非法的篡改廢止了。對此,港人有必要問一句,英國派遣的末代港督?甚?要在回歸前夕將這種實施了幾十年,用以管治香港的條例廢止,英國政府真的是為了香港的民主進步嗎?
所以,為了維護香港的民主政制發展不受外力力量干擾及控制,實現真正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定要設立相應的制衡機制。熊玠教授當年就建議:中國官方應該鄭重宣佈(1)中英1984的條約(「聯合聲明」)中規定的香港現行制度「五十年不變」是從1985年換文之日開始﹔(2)彭定康任內在1997以前所作的任何對現行制度的改變﹐均是非法。(3)基於此理由﹐這些改變一概無效。因此﹐原先香港存在的《公安條例》與《社團條例》等均將恢復原狀。只是在這些條例中諸如有提到「英王」或其他不合時宜部分﹐均改為「國家」或類似的適當字眼﹐以適應回歸之後的現實狀況。我們認為,這對建構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制衡機制,確屬良策。
第三,民主發展必須循序漸進「穩中求變」:在民主政制的制衡框架建立之前,不應該片面推進某些民主形式包括全面直選。因為貿然或者片面推動某些「形式民主」,缺乏相應的框架制衡,在出現失衡狀態時無法利用有效機制對某些群體性的過激、衝動實行糾錯。反映到具體操作上,就會因為某些尖銳議題的互不相讓,而造成社會情緒的深度分裂,乃至高度對立。這對於香港這個淺碟形小型經濟體來說,是難以承受這樣巨大的動盪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事緩則圓,因此,在確認香港已經對民主政制發展建構起合理有效的制衡機制之前,也就是「有序」得不到真正的保障之前,不宜因為某些政治團體包括其背後勢力的操控的壓力,就貿然推動缺乏制約的「形式民主」包括全面的票選政治;寧肯放慢步伐,也要尋求共識,實現「穩中求變」。貿然走向全面的票選政治,對非理性民粹情緒日趨嚴重的香港來說,實在有太多議題可以造成社會對立與衝突。
鄧小平早在1984年就說過;「切不要以為沒有破壞力量,這種破壞力量可能來自這個方面,也可能來自那個方面。如果發生動亂,中央政府就要干預」。香港作為一個嚴重缺乏自然資源的依附性城市經濟體,絕對難以承受這種政治動盪。我們港人應該認識到,票選政治如果得不到相應的約束,有些非理性的狂熱就會在特定的環境下形成某種罔顧他人利益的群體衝動,那就不可能真正保障整體社會的有序多元,就不可能維護真正的社會公平公義,也無法保證實現真正的人人平等;若此,那將與絕大多數港人追求的提升生活品質的民主,背道而馳。如果因為「港獨」等問題引發嚴重的社會對立甚至動亂,從而導致中央政府不得不出手干預,那不是自取其禍嗎?所以,我們港人應該充分認識到民主畸形發展、民粹極易盲動的潛在危險,堅持循序漸進,堅持穩中求變,堅持建立穩健有序的民主政制。
歷史地看,儘管英國當年依靠船堅炮利,強迫清廷簽訂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而強佔香港,但是其一直保持與中國內地的密切聯繫。新中國建立以後,無論多麼困難的時期,對香港日常生活的支持都是優先保障。香港經濟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實現騰飛,更是離不開內地因素。不用說別的,只要拒絕了來自內地的供港水源和蔬菜,香港的生活成本就必定高昂到絕大多數港人難以負擔的程度;而如果沒有包括自由行在內的CEPA,今日香港的經濟必然是極度低迷。就是說,香港的地理位置和經濟因素,決定了這個高度依賴中國內地的城市經濟體,根本不具備「港獨」的條件。
前述地理位置和經濟因素已經證明,真正實現某些政治勢力的「港獨」願望,只能是一種妄想。但是,港人不能被這種似乎是「一小撮人」的幼稚與狂妄的表象所迷惑,要充分認識到,這種「幼稚與狂妄」並不是那麼簡單地在這個時間突然表現,背後或可能有更強大的勢力在支持,也很可能有更重大的戰略圖謀在運作。儘管這種「港獨」力量絕不可能獲得絕大多數理性港人的支持,但是這種擾亂香港社會的背後力量,卻很可能會持續地在某些特定的時期、利用某些特定的風潮,以不同的形式持續不斷地表現出來。為了保證香港人的民主意願不被利用,為了香港的民主發展真正能夠為大多數民眾爭取更好的生活環境,為了香港的民主進步能夠為絕大多數的民眾提高生存質量,就必須避免讓香港的民主之路被引向歧途,因此,香港社會必須認真建構避免民主走向歧途的制衡框架。
英國政府在撤退之前,不顧香港社會的政治現實,為了在九七之後依舊間接操控香港,匆匆忙忙地推行在其統治了一百多年都幾乎沒有任何進展的所謂民主政治,並特別刻意地讓港英政府長期在香港實行的「社團條例」、「公安條例」,為配合英國從台前轉到幕後的需要而不再具有實效。如果人們還是善良地認為英國人是真心為了香港的民主發展而採取這些「舉止倉猝、態度蠻橫、做法粗糙」的政治安排,那就是太幼稚了,只要看看英國從殖民地撤退所刻意遺留的嚴重問題,特別是印巴衝突,就應該看到今日香港之亂並非「意想不到」。問題在於,中國中央政府為了保證香港的繼續繁榮穩定,對港英一些明知是陷阱的政治安排,在當時的條件下也只能接受;而為了遵守《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國政府也支持香港民主逐步發展。問題在於,沒有相應的制衡因素,民主的發展就得不到糾錯機制的約束;而沒有搭建民主制度中相互制約的框架結構,就很容易出現極端現象。
社會制度中設立相互支撐與制約的制衡框架,對於維繫社會的有序運行至關重要。未來香港將逐步實現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的全面直接選舉,而隨著這種直接選舉的臨近,各種勢力的介入,各種訴求的提出,都會對現有秩序與規則提出挑戰。而如果沒有相應的制約,誰也無法保證,參選人不會為了吸引選票而標新立異,視現有社會穩定運作的規則如無物;為了充分顯示自己的「與眾不同」,屆時出現任何令人瞠目的言語,做出任何令人驚異的舉動,都將不足為奇。但是這些言語和舉動,很可能對原本安定的社會產生重大衝擊,甚至導致社會動盪。在今時今日,已經有人敢於公開打出支持英國殖民統治的港英旗,明確提出「香港獨立」,叫囂「中國人滾回中國去」,甚至不知羞恥地喊出「南京條約萬歲」這樣的羞辱自己祖先的口號,對類似言行,如果沒有足夠明確的司法管治依據,我們將無法預測香港的全面直接選舉會陷於什麼樣的惡戰,我們將無法預測香港社會將會出現什麼程度的嚴重撕裂。
雖然有些觀點認為「港獨」言行僅僅是個別人的態度或發洩,帶有偶然性,但是如果將反對國民教育、揮舞港英旗幟、公開要求港獨等等事件串聯起來,相信每一個港人都很容易判斷出,事件應該有內在的關聯,應該可以感受到某種政治力量的折射;而連續出現這種具有內在關聯的事件,不太可能是偶發事件。如果對這種言行聽之任之,類似的事件將會不斷上演且愈演愈烈;組織這種事件的力量將會利用「民主」的外衣、「民粹」的情緒等因素,不斷衝擊北京的政治底線。而這種敵視北京的勢力,必然會與愛國愛港力量產生嚴重的對立。雖然「港獨」的目標不可能實現,但是一定可以達到撕裂香港社會的目的。如果到了直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時代,這種對立很可能會引發嚴重的社會衝突。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香港只有交給愛國愛港的一眾人士掌管,才能保證「一國兩制」的正常實施,才能保證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對於「港獨」這種毀壞長堤的蟻穴大患,港人需要保持高度警惕。所以,香港這個中國轄下的特區,除了繼續努力發展經濟之外,應該將重點放在構建民主政制發展的制衡框架上來。只有建成完善的足以防止那些意圖與中國為敵的國家肆意插手香港內部事務的制衡框架,香港才能在民主發展道路上的真正實現「高度自治」的健康發展。否則,香港某些政治力量及其背後的支持者,很可能以「民主」的外衣橫衝直撞,刻意攪亂香港社會,惡意誤導民粹情緒,將「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政治基礎徹底毀壞。若如是,「50年不變」誰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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