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12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農業委員會原副主任兼重慶市農機管理辦公室原主任羅澤寬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羅澤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羅澤寬在擔任重慶市農委副主任、市農機辦主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重慶某農機連鎖公司等9家企業生產、銷售的插秧機、收割機等農機產品進入《重慶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及某農機連鎖公司向市農委借款880萬元等提供幫助,分別收受上述公司相關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01萬餘元和價值人民幣1350元的手錶一塊。此外,羅澤寬還挪用公款人民幣50萬元進行個人營利性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澤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1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羅澤寬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且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並應數罪並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澤寬濫用職權罪,因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該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羅澤寬在司法機關掌握其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到案後,主動交代其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主動交代其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其挪用公款罪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綜上,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羅澤寬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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