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網報道,近日,重慶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被告人黃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偉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對其違法所得26萬元予以追繳。同時,法院首次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依法排除了被告人黃偉的部分有罪供述。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黃偉在擔任重慶市永川區三教鎮政府分管征地拆遷的副鎮長期間,明知唐某及被拆遷戶彭某、彭某某的拆遷資料有假,仍然違規審核,致使唐某套取國家征地補償款10.9萬元、彭某套取國家征地補償款14.4萬元、彭某某套取國家征地補償款 19.2萬元。2008 年至2011年,被告人黃偉利用分管城建及拆遷的副鎮長職務之便,在劉某某聯建房建設和轉讓過程中為劉提供幫助,違規為被拆遷戶薛某某、丁某某、任某某辦理征地拆遷補償手續,事後分別收受劉某某現金5萬元、薛某某現金6萬元、丁某某現金5萬元,與李某共同收受任某某現金10萬元。
因被告人黃偉在開庭審理前提出其本人所做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請求法院對該部分證據予以排除,合議庭根據依法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審理中,合議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即對被告人審理前所作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展開法庭調查,通過對同步錄音錄像的當庭播放以及被告人進入看守所時的《在押人員健康登記表》等證據的質證,合議庭對公訴機關出示的兩份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的被告人供述以及一份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況說明》予以排除,不予採信。對於被告人黃偉所做的其他有罪供述,因有同步錄音錄像以及證人證言予以佐證,予以採信。
永川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為唐某、彭某、彭某某辦理拆遷補償過程中工作不負責,明知拆遷資料系虛假材料仍簽字確認,濫用職權,致使唐某、彭某、彭某某騙取國家土地徵收補償款445 096.60元,造成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利用擔任分管城建、拆遷的副鎮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現金260 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