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羊城晚報報道,近半年,深圳兩起警察殺人案,引發公眾對於警察持槍問題的關注。深圳市公安局局長李銘曾表示:「警察手中的槍不是燒火棍,凡是敢於公開持刀持槍威脅老百姓的,警方要堅決施以強制。」這個言論更把警察持槍問題推向風口浪尖。
在12月15日深圳警察開放日上,警用槍械展示吸引不少群眾參觀,不少市民並不擔心警察會濫用槍支,反而擔心未配備槍的警察缺乏震懾力。17日,深圳警方一名警員透露,民警配槍必須考持槍證,每次領槍有嚴格的管理制度,每開一槍都必須報告檢察院。民警不會濫用槍支,在可能產生嚴重災難後果、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和警告無效這三種情況下,才會選擇開槍。
曾連開12槍擊斃劫匪
2009年8月31日,一名持刀男子在深圳市寶安區民治街道日出印象小區附近持刀劫持人質,搶奪小區保安亭後揮刀砍人質,警方連開12槍將其擊斃,解救出人質。17日,記者再次來到該小區回訪,不少業主對此事仍記憶猶新。
小區一名保安說,持刀男子有吸毒史,當時神智已不清。他劫持人質來到保安亭,人質生命受到威脅,如果民警沒有及時將該男子擊斃,男子隨時會持刀砍向人質。如果警察不配槍,大伙只能看著人質喪命。
警察開放日,郭先生帶著兒子前來參觀。看著展示的狙擊、衝鋒等警用槍支,郭先生覺得警察震懾力大增。他說,事實上,在近身肉搏和使用槍支之間,警察還有很多辦法可以迅速控制局勢,比如使用警用刀具、防刺服、強光手電、震爆彈和催淚噴射器等等。
黃先生則稱,這半年他也關注過兩起警察持槍殺人案,但僅僅是個案而已,不能擴大地看待個案從而懷疑警察甚至否定警察持槍。群眾聽到更多的是警察擊殺疑犯解救群眾。
每開一槍都必須報告
對警察持槍,有警員表示:「壓力山大。」
一名警員告訴記者,基層派出所只有考了持槍證才有資格配槍。持槍證是真材實料才能考取的,必須經過打靶等各種考試才能領到,每年進行一次考試。有持槍證後,值班時才能領槍。此外,槍支出庫有嚴密的登記制度,槍支的型號、子彈都必須登記在冊,出庫時間準確到分秒。
這名警員說,警察每開一槍都必須報告,由檢察院人員前來判定是否合格。認定開槍合法後,民警回來必須寫開槍說明,不合法的話,必須追究民警責任。所以民警不會輕易開槍。每開一槍意味著面臨許多法律程序和許多文書。「槍支型號、子彈類型輕易就可以查出,沒有人敢亂來」。
「自由裁量權」爭議多
他說,根據警察使用槍械的規定,只有在對於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等15種情形,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才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歸結起來主要有三點:可能產生嚴重災難後果、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和警告無效。
這名警員稱,在實際執勤中,對於警察在危急時刻的自由裁量權,目前的法律法規幾乎都沒有明確而細緻的規定,往往會產生很多爭議。
民警設套殺人案等待起訴
派出所副所長和民警雙雙中槍身亡案,據稱警方已獲副所長家屬諒解。
今年7月1日,深圳龍崗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設套製造假搶劫案,開槍將一名男子射殺。9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羅湖派出所副所長楊某和值班民警吳某春在該所二樓楊某辦公室內中槍倒臥在地,兩名民警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12月17日,深圳警方內部人士告訴記者,李才坤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事發後不久,龍新派出所四名相關領導被問責,該所原所長撤職為普通警員,教導員、副所長及槍械管理員等三人被行政處分,已經調崗。
對另一起案件,該人士稱,警方已經獲得楊某家屬諒解,楊某屍體已經火化。但該人士表示,對吳某春家屬方面的情況並不知情。記者此前曾就此問題採訪公交分局指揮科,但對方以不屬開放日主題為由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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