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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涉嫌故意殺人案被廣泛關注。新京報記者 周亦楣 攝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發生在5個月前的一起槍擊案新近被披露。深圳一民警受言語刺激後,設計槍殺了挑釁者。另有一起「警察槍擊案」發生在3個月前,深圳一派出所民警槍殺副所長後自殺。「公槍私用」事件,引發對警察持槍問題的關注。
據記者調查,因流動人口多、治安環境亂,深圳警察長期以來有配槍的傳統。也曾有持槍不敢開槍的時期,不過仍因治安原因,打擊暴力、果斷開槍被鼓勵。在內地,深圳最早給社區民警配槍。
對於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包括開槍的情形,相關專家認為目前法律法規並不夠具體清晰,認為應制定法律加以明確。
持槍殺人5個月後,民警李才坤涉嫌故意殺人案經網絡曝光。
今年7月1日晚,深圳市龍新派出所28歲的民警李才坤用配槍殺了人。殺人後,他匯報稱擊斃了一名搶劫犯。
目前深圳警方已將李才坤案移送深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辦理該案的龍新派出所警官趙耀(化名)介紹,李才坤在處理一起案件時,當事人言語挑釁「我出去找人辦你」,李才坤受刺激,蓄謀殺人。
「深圳配槍的警察那麼多,出一兩個問題,是小概率事件。」趙耀認為,李才坤案只是特例。
趙耀說他查看了當日用槍記錄,李才坤持槍合乎程序,上班時申領了槍,槍管員和派出所長都在用槍記錄單上簽了字,李也攜帶了持槍證。「但沒想到他用槍辦了那麼愚蠢的事」。
根據趙耀的介紹,事發當日,李才坤並無抓捕任務,是在派出所值班。按照深圳市公安局現有規定,值班民警出去巡邏時配槍。
在李案發生兩個月後,9月13日,深圳羅湖公交派出所副所長楊旭與民警吳乾春因工作問題起爭執,吳乾春用配槍殺死楊旭後持槍自殺。
據瞭解,因城市治安狀況的特殊性,深圳警察長期有配槍的傳統。在內地,深圳最早給社區警察配槍。另外治安狀況相似的廣州,社區警察也配槍。
【「特區」情況】
「不配槍,缺乏震懾」
「只要值班就可以配槍。」在深圳從警十餘年的刑警王俊(化名)說,深圳警方很早就有這個傳統。他回憶,上世紀90年代末,無論是否有抓捕任務,值班的刑警都可在上班時領槍。
199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1995年從警的張興(化名)是深圳龍崗區某派出所民警,他每天上班後會配槍。張興是2004年從江西調到深圳的。他介紹,在江西的時候,他所在派出所5個人,只一把槍。執行可預見的會遭到暴力抵抗的行動,才會帶槍。「平均兩三個月才摸一次槍。」
據他瞭解,全國不少地區都類似江西的情況。
河南駐馬店的刑警李虎(化名)介紹,他們只有在執行抓捕任務時,才會帶槍。李虎說,他從公安內部交流活動瞭解的信息,河南的社區民警都沒配槍。他只聽說廣州、深圳的社區民警配槍。
「在別的地方可以不配,但在深圳是『確有必要』的。」王俊說,2002年他剛從警的時候,如果沒有抓捕任務,通常不領槍,不過,工作兩個月後,他發現不配槍巡邏很危險。王俊回憶,有天在城中村走訪,被無業遊民辱罵,剛要回擊,立刻有十幾個拿長刀的人圍上來。
王俊說,幾十個人鬧事,如果警察帶槍趕到現場,幾個人就能鎮住。不帶槍,對方20個人,民警也得去20個。
有數據統計,2002年,深圳常住人口132萬,暫住人口512萬。暫住人口是常住人口的3.8倍。但相關警力配備是按戶籍人口指數的,警力長期緊缺。
偷盜、搶劫的案子頻發,常有「砍手黨」,「飛車黨」作案。王俊說,2004年前,配槍沒有強制性,但他天天帶槍。「警察不配槍,缺乏震懾力。」
【香港取經】
社區民警配槍巡邏
王俊和張興都將持槍當做一種威懾力,他們未開過槍。
2003年前後,陸續出現了一些警察因私事開槍傷人的事件。2003年公安部下了五條禁令,其中規定「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王俊說,誰也不想丟了工作,民警開槍也就慎之又慎。
但深圳流動人口多、治安亂的問題依然存在。深圳決定向香港學習。一名公安內部人士介紹,2004年2月12日,深圳警方在一次會議研究後決定,借鑒《香港警察通例》,編撰《深圳警察通令》。
學習香港警察給社區民警配槍,也隨即開始。2004年5月17日,羅湖區公安局開始試點,201名社區民警配槍。這是大陸地區社區民警首次配槍。
2006年4月1日,深圳警方開始在全市範圍推廣社區民警配槍。
深圳市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張彥民當時向媒體介紹,深圳實施勤務改革後,民警要以動制動,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
此舉推行後,深圳民警的用槍數量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張興所在的派出所全所九十多人,幾乎人手一把。
「必須配槍。」張興說,現在每天上班時都要重複登記姓名、槍號、持槍證號和用途,由值班所長簽字。槍庫有兩把鑰匙,槍管員和值班所長分別打開後,才能取出槍。下班之後,再將槍交回。
張興說有時想偷懶不領槍,值班所長會打電話讓領,「成了一條規定動作,不領還不行了」。
繼深圳之後,2006年10月,廣州開始試點社區民警配槍。2007年4月24日,廣州市政法委書記張桂芳指出,全廣州2413名社區民警外出執勤,都要帶槍。
【打擊「抗法」】
「果斷開槍 絕不手軟」
配了槍但不敢開槍,張興說,這樣的情況一度很普遍。他的一個同事在抓捕行動中沒及時開槍,手臂被刺傷。
一個統計數據,2006年1月至7月,深圳發生暴力抗法案件142件,被侵犯執法人員160人次。這引起深圳警方高度重視。
2006年7月26日,30名暴力襲警者被公開處理。時任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長、刑偵局局長錢偉公開強調,警方在今後執法過程中,「一旦遇到行兇拒捕、暴力襲警的窮凶極惡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將果斷開槍,絕不手軟」。
王俊感覺,那句響亮的「絕不手軟」,讓他「心裡有了底」。他說,「在遭遇暴力抗法和拒捕的情況下,我會首先自保,關鍵時刻會開槍。」
敢於開槍的做法甚至被嘉獎。2008年11月27日晚,龍崗分局警員在盤查一盜車嫌疑人時,對方持刀襲警被擊斃。
深圳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李銘批示:「給依法依規對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果斷開槍的民警通令嘉獎,鼓勵這種敢於打擊的士氣。」
公安局還為擊斃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申報請功。
近幾年,警察擊斃嫌疑人的報道常見諸報端。「大家有沒有注意我們這兩年開槍的多了?」2010年4月,李銘在一次座談會上說,「我們定了一條,警察手中的槍不是燒火棍。凡是敢於公開持刀持槍威脅老百姓的,在公安鳴槍示警以後他仍然不放下武器繼續威脅的,要堅決施以強制。」
【槍案影響】
關注心理 排查情緒
「別說槍的事兒。」今年12月初,記者在深圳走訪多名民警,對方都談「槍」色變。
對於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持槍殺人案,參與辦案的趙耀稱,李才坤有家族精神病史,李正進行精神病鑒定。他稱,李性格孤僻,不大合群。
李才坤案件之外,另一起案件也引發廣泛關注。9月13日,深圳羅湖公交派出所副所長楊旭與民警吳乾春發生爭執,楊旭用匕首刺傷吳的腹部,吳槍殺楊旭後持槍自殺。
民警王俊說,他現在不敢和同事激烈爭吵,擔心哪句話談不投機引起衝突。
「深圳的基層民警精神壓力大,案子多,工作量是內地的兩三倍。」一名深圳警方內部人士說,民警的心理問題已被重視。
據悉,在羅湖公交派出所事發後,深圳警隊內部進行了大排查,瞭解基層民警的情況,對一些情緒不穩定的民警或將暫時取消配槍。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雲認為,警察配槍應該經過嚴格的訓練。他認為對於非配槍民警,配備防護裝備及警械,強化民警緝拿技術、防範意識,「不一定要用槍來解決問題」。
【學者呼籲】
「從嚴規定開槍範圍」
目前我國關於武器和警械的使用管理,主要有1996年國務院頒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公安部1999年制定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其中規定,對於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等十五條情形,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警察在緊急情況下,對開槍與否擁有自由裁量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雲說,「現場情形危機到什麼程度才能開槍,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對自由裁量的界限都是模糊的」。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上官丕亮曾在《檢察日報》上撰文呼籲,「法律應當從嚴規定警察可以開槍的條件和範圍。」
一些地方開始出台細則。《深圳警察通令》2006年1月起試行。不過,該通令關於開槍的規定只是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所規定的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匯總。「還是過於粗線條。」余凌雲說,對於如何用槍,仍有進一步細化的必要。「例如,對方的人數,性別,體力狀態,需要判斷對方的暴力程度有多大,對方的舉動有多大的危險性等都要有明確界定。」
「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立法層次過低。」上官丕亮認為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包括開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