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備受關注的「5-26」深圳濱海大道重大交通事故案終於進入訴訟程序,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於聖誕節當天提起公訴。26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通報,被告人侯培慶被提起公訴的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將面臨至少10年、最重死刑的刑罰。主辦檢察官還就社會各方質疑進行了分析解讀。
案情
凌晨攜三女醉酒飆車
起訴書稱,5月2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侯培慶駕駛未懸掛車牌的日產GTR紅色跑車搭載三名女子回家。闖紅燈後高速行駛,嚴重超速,撞到前方的藍色比亞迪E6電動出租車。電動出租車被撞後失控撞樹起火。隨後開來的紅色出租車為避讓翻車。事故中,電動出租車司機和兩名女乘客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侯培慶逃逸躲藏到鹽田區大梅沙灣遊艇會所。當天上午10時許,侯培慶到福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經檢查屬於嚴重醉酒。因侯培慶並非車主,該涉事跑車屬深圳一富商,「5-26」事故發生後,社會紛紛傳言,懷疑侯培慶「頂包」。侯培慶投案自首後,對自己是駕駛司機供認不諱。
檢察官張孟東審查後認為,現有證據能相互印證,共同證實案發時駕駛紅色跑車的就是侯培慶。
焦點
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犯罪嫌疑人塵埃落定後,該案的法律定性問題成為關鍵。檢察官張孟東稱,綜合本案的證據和情節,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侯培慶定罪。
檢察官分析,「侯培慶作為一個專職司機,駕車穿拖鞋、故意不懸掛車牌,經提醒後仍超速行駛,在明知自己已醉酒,反應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減弱,已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能力的情況下,仍然在城市主幹道闖紅燈、持續超高速行駛並隨意超車,主觀上對可能發生的損害後果持放任的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因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個罪名更為準確。」
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爭議
有無頂包嫌疑 三女有無背景
「『5-26』事故發生後,社會公眾和媒體對真相的追問,推動我們合理排除疑點,努力探尋事實的真相。」辦案檢察官對此事引起的社會輿論持肯定態度。之前曾被公眾懷疑為「真正」肇事者的「下巴縫針男」楊先生、車主許先生及其叔父,也相繼排除了嫌疑。
「也有人懷疑白衣女是車手,但是香蜜湖立交抓拍的視頻截圖已證實司機不是白衣女子,排除了車上三名女子駕駛跑車的嫌疑。」檢察官經過調查,該三名女子並無特殊背景,一名女子和侯培慶是普通朋友,另兩人當晚才認識侯培慶。
該案還引起公眾對比亞迪E6電動出租車安全性的質疑。檢察官張孟東稱相關質量鑒定報告證實動力電池沒有發生爆炸,整車安全設計未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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