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財新《新世紀》周刊刊發社評《【舒立觀察】反腐難與易 》,原文稱,中共十八大之後,中國政治社會呈現若干新氣象,懲治貪腐的力度明顯加大。不到一個月內,不僅包括新當選中央候補委員李春城在內的一批高官先後接受調查、權位不保,民眾參與的網絡反腐也獲積極回應。這顯示了當局對腐敗零容忍的態度,受到普遍好評。趁此之勢取信於民,制度性反腐當及早提上議事日程。
腐敗是全球性痼疾,中國更是疾患深重,如中共多番自陳,腐敗易發多發,反腐形勢嚴峻。不過,正因積患已深,而過往用「藥」不足,一些全球普遍採取的基本制度一旦付諸實施,則更容易見效。對中國最普通也可能相當有效的一味治腐良藥,就是實施「陽光法案」,亦即官員財產公示制度。
在中國實施陽光法案並不難,關鍵是決策層不可再躊躇。據世界銀行最新報告,目前全球已經有 137個國家實行了此項制度。本月13日,在深受腐敗困擾的俄羅斯,普京總統也在國情咨文中表示,官員必須申報資產,且「申報要從俄高級領導人做起,例如總統、總理及其家人」。中國考慮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已有多年,其準備始於上世紀80年代後期,破題於1995年,相關規定曾有四次更新,最後一次在 2010年,但始終限於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下發「規定」的範圍,且內容僅限於內部申報,並未向社會公開。自2009年以來,全國始於地市一級的陽光法案試點已有20個,但因缺乏全局性支持,很難制度化。
當前,在中國實施陽光法案已經有廣泛民意支持和充分輿論準備。倘當局能夠做出政治決斷,推動全國人大盡快將陽光法案提上有關立法進程,則反腐大業可邁出關鍵一步。
官員貪腐,通常表現為權力為金錢所腐蝕,其實質是如何正當運用權力。在現代法治框架中,發財和陞官之間沒有、也不應該有內在關係。但是,中國傳統官僚文化與財富聯繫向來糾纏不清,「陞官發財」相連綴即足已說明問題。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但新舊體制的轉軌緩慢,其間政府過多介入資源配置領域,設租尋租普遍;政治體制改革未能配套推進,權力缺乏制約監督,高官的貪腐在全球化背景下更是愈演愈烈。
在此背景下看中國的制度性反腐,確實相當艱巨複雜。在更深層次上,這取決於如何通過加速改革與全面改革,建立較為完善的市場與法治體系,加快朝向現代國家的轉型,剷除滋生腐敗的制度性土壤。而在基本層次上,則需要按依法治國的原則,推行一套防治腐敗的制度措施,切實有效地打擊和遏制腐敗。
在這裡,反腐基本的制度配置,就包括了陽光法案以及與之相關的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
除了這些基本制度,還有一些在其他國家地區行之有效的做法可以參照。例如起源於瑞典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的廉政公署制度。不過,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古代人治之下的皇帝耳目與現代法治之下廉政公署的區別。二者都是向最高層直接負責,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但是,皇帝耳目其實是一種特務制度,它只能敗壞社會風氣,破壞正常的政治、權力關係;而建立在現代法治基礎上的廉政公署,其本身的行為是循制度而為。在中國內地,借鑒廉政公署制度呼聲高漲。不過,根據中國現有制度結構,全國人大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借鑒瑞典體制與現在制度基礎更為契合。
中國檢察系統中常設的反貪局,其制度設計目標與香港廉政公署相似,但因不具備獨立地位,難以發揮作用。進一步說,在完善成熟的法治體系中,檢察權亦即偵查和公訴權,屬於行政權力,不同於專屬於法院的司法權。中國緣於前蘇聯的檢察體制賦予檢察院法律監督權本有爭議,未來是何走向仍然存疑。從發展趨勢看,獨立的廉政機構可能是更為有效的安排。
需要說明的是,以中國貪腐之深重,設立獨立廉政機構可能會收立竿見影之效,但廉政機構的後盾,仍然是作為反腐基本制度之一的司法獨立。共和國時代的羅馬,為了遏制執政官的權力過度膨脹,加設保民官,加上原有的執政官、監察官、司法官、獨裁官等,官職設置上疊床架屋,權力關係交錯縱橫,終因未能制度性地控制軍事將領的權力而覆亡。這一教訓是歷史性的,也是世界性的。權力之間的有效制衡問題直到孟德斯鳩時代才以三權分立解決。司法獨立的意義由此可見。
當代中國的問題或許更為複雜,但根本性問題並不複雜。反腐的核心還是與依法治國相關的基本制度安排。捨此,中國就無法步入制度反腐的軌道,一切只能歸於紙上談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