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溫州日報報道,12月18日下午,受浙江省高院委託,溫州中院宣讀高院對原溫州市城建公司董事長楊勝華貪污、挪用資金一案維持原判決的二審終審裁定,楊勝華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楊勝華在擔任溫州市現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於1995年至1998年,通過虛假股權轉讓、虛增註冊資本等手段,將2700萬餘元國有資金侵吞。2000年11月至2003年3月期間,楊勝華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城建公司的資金分兩次計3666萬元,用於其控制的市政公司及其前妻參股的一餐具製造公司的註冊增資,後收回款項。
高院審理認為,楊勝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委派,在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計人民幣 2700萬餘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嚴懲。同時還利用其在公司、企業工作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行為又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鑒於楊勝華具有自首情節,涉案貪污所得已全部被追回,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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